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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这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07:42

许多的银行也是有必定的分类的,那么关于有些银行是有商业银行,那么关于商业银行施行接收又是在什么状况下进行,以及又有什么样的结果,那么以下就由听讼网小编关于这方面的常识进行详细的介绍。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常识。
在什么状况下应对商业银行施行接收这会发作什么样的法令结果
《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则:“商业银行现已或许或许发作信誉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能够对该银行施行接收。”详细而言,在下列两种状况下应对商业银行施行接收:
(1)该商业银行在运营上存在的问题现已导致发作信誉危机。信誉危机首要指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其所欠债款,没有现金来满意存款人的提款要求,存款人的利益受到影响和危害。此刻对其施行接收十分必要的。
(2)商业银行在其运营活动中现已露出出问题,这些问题或许导致信誉危机的发作,然后严重影响银行存款人的利益。此刻的接收是一种预防办法。只呈现要了以上两种状况之一,就可决议对其接收。
《商业银行法》第64条指出:“被接收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款联系不因接收而改变。”依法经过接收安排对商业银行施行的接收是一种行政办法,接收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停止被接收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对银行行使的运营管理权,被接收银行的法令主体资格并不因接收而损失。并且,商业银行在接收前的债权债款联系仍由该银行担任;被接收期间的债权债款联系也由该银行担任,而不是由接收安排或决议接收的金融管理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别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盈利为意图,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运营目标,具有信誉发明功用的金融机构。开始运用“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开展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事务。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越一年,放款目标一般为商人和进出口贸易商。人们将这种首要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根本事务的银行,称为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的吸收大众存款、发放贷款、处理结算等事务的企业法人。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关于这方面的常识的详细介绍,以及关于商业银行也是有必定的运营方式,也有相关的接收方式,假如关于这方面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随时欢迎来咨询听讼网的相关参谋,那么小编期望能够及时协助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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