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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场协议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1:25
交通事端当场协议能否再要求对方承当职责2007年7月中旬,一辆电力工程车与王先生驾驭的摩托车相撞,王先生的摩托车损坏,王先生身体没有显着反常,在交警的协调下,两边达到协议,依照协议,工程车一方给付王先生300元,其他职责自傲。可在事端当天晚上,王先生将摩托车运回家时,既站不起来,又感觉头晕、厌恶,并频频吐逆,不得不入院医治。 经确诊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害、脑震荡伴枕部头皮下血肿、腿骨骨折。为此,王先生住院医治,医治期间共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12053.40元。后因两边对补偿事宜未能获得一致意见,对方说现已达到协议,而且其时王先生还能自若行走,对王先生发作的医疗费等不予补偿。 王先生没有办法,预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补偿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护理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撑吗本案实质上触及当事人对可吊销合同行使吊销权问题。 可吊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为特别事由,对现已建立的合同享有吊销权的合同。依据法令规则,即使当事人约好“一次性处理结案”的合同,在下列情况下仍然是可以吊销的:
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
2、因严重误解缔结的合同;
3、显失公正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而言,可吊销合同的有用与否取决于有吊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吊销权,在当事人行使吊销权之前,可吊销合同的法令效能既不肯定无效,也不是肯定有用,而是处于一种效能待定状况。为了使合同效能状况赶快确认下来,法令对当事人行使吊销权规则了相应期限。吊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核算。
 本案在两边达到协议后,发现王先生有不良症状,对方与王先生达到的“其他职责自傲”之调停协议显属严重误解,假如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契合法令的规则,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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