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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6:50
1、用人单位不按规则付出经济补偿的,是否需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
答:《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则: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未按规则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劳作合同法没有持续沿用之前的规则,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则付出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则,即用人单位逾期不付出经济补偿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敷衍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向劳作者加付赔偿金。依据新法的规则,劳作者无法经过劳作裁定或诉讼程序建议赔偿金,有必要经过劳作督查程序建议权力。
2、用人单位违法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是否需付出经济补偿?
答:《劳作合同法》第48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付出赔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付出赔偿金即依照经济补偿规范的二倍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留意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假如用人单位拒不付出的,劳作者也无法建议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的加付赔偿金。
3、新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作合同在新法实施后免除或许停止,有什么经济补偿的付出办法?
答:《劳作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则: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作合同在本法实施后免除或许停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应当付出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核算;本法实施前依照其时有关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依照其时有关规则实行。怎么了解该款的规则呢?举例说明如下:
事例、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作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作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作合同期满,公司决议不再续订劳作合同。
(1)2008年6月30日合同停止,公司怎么付出经济补偿?
答: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停止需付出经济补偿是劳作合同法的最新规则,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准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作业年限不适用该规则,依照之前的规则,合同停止用人单位可不付出经济补偿金,因而,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作业年限用人单位不予付出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作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停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而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用人单位需付出一个月薪酬规范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依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薪酬核算。
(2)假如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免除劳作合同,该怎么付出经济补偿?
答:公司免除劳作合同的,依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付出经济补偿,但对违法免除合同的,劳作合同法规则假如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付出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假如小王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公司应当依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作业年限(正好7年半)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薪酬(2007年度月平均薪酬),付出赔偿金为月薪酬×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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