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审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5:39【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建立子公司批阅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则】
《证券法》第122条:建立证券公司,有必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检查同意。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证券事务。
《证券法》第124条:建立证券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公司章程;
(二)首要股东具有继续盈余才能,诺言杰出,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载,净财物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契合本法规则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具有任职资历,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历;
(五)有完善的危险办理与内部操控准则;
(六)有合格的运营场所和事务设备;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和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规则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128条: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建立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依据审慎监管准则进行检查,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不予同意的,应当阐明理由。证券公司建立请求获得同意的,请求人应当在规则的期限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收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请求运营证券事务许可证。未获得运营证券事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运营证券事务。
《证券公司监督办理条例》第8条:建立证券公司,应当具有《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则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同意。
《证券公司监督办理条例》第9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钱银或许证券公司运营必需的非钱银产业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钱银产业出资总额不得超越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事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钱银产业,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事务资历的财物评价组织评价。
在证券公司运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务人将其债务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约束。
《证券公司监督办理条例》第11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档办理人员满2年的高档办理人员。
《证券公司监督办理条例》第12条:证券公司建立时,其事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情况、内部操控准则、合规准则和人力资源情况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