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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亲戚名义登记结婚婚姻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07:10

我国婚姻法关于男女成婚是有法定年纪规则,有些人在成婚的时分还没有到年纪,所以不予以挂号,所以他们就想出了借用亲属名义挂号成婚的主意。那么,借用亲属名义挂号成婚婚姻有用吗?更多婚姻法相关常识,请重视听讼网
案情介绍
19周岁的黄某因未达法定成婚年纪,故在1994年7月23日以其堂姐黄某某的名义与安徽籍男人陆某处理了成婚挂号。1995年黄某生一男孩小陆。2000年7月,黄某离家出走。2004年6月8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承认其与陆某的婚姻联系无效。
法令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案由的确认存在四种不同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胶葛。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处理结 婚挂号时年仅18周岁,未到达法定婚龄,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则,属无效婚姻。第二种定见以为,该案应定为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胶葛。理由是阿 右某某在与朱某处理成婚挂号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且两人施行了招摇撞骗的诈骗行为获得成婚挂号,其同居行为不受法令保护,应免除其不合法同居联系。第三种定见 以为,该案应定为吊销婚姻胶葛。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处理成婚挂号时未到达法定婚龄,是以招摇撞骗的手法获得成婚挂号,其方式要件和本质要件均不合法,公民 法院应予吊销。第四种定见以为,尽管阿右恳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但该案既不是婚姻无效胶葛,也不是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胶葛,应定为离婚胶葛。
律师回答
理由如下:榜首,《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则,未到法定婚龄成婚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黄某在处理成婚挂号时年仅 19岁,尽管其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但其在申述时现已27岁,无效婚姻的景象现已消失,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第二,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受钳制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公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案中并不存在因钳制成婚的景象,因而,黄某不能行使吊销权。第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本案中黄某于1994年7月23日与陆某处理成婚挂号,虽是招摇撞骗获得,但并非“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因而,该案不能以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立案。第四,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公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若干具体定见》规则:“凡属下列景象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决裂。”其间第4条内容便是“一方诈骗对方,或许在成婚挂号时招摇撞骗,骗得《成婚证》的。”黄某与陆某以招摇撞骗的手法骗得成婚挂号证,是确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规范之一,而不是确定婚姻无效或可吊销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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