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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0:17
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的主体。许多闯祸司机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惜,明知事端职责确定有过错而不肯提出申请从头确定,甘心自己承当与相应的补偿职责乃至刑事职责。
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的主体
根据我国有关法令的规则,道路交通事端职责的确定由交通事端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当地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司法实践上是由处理交通事端的交通警察作出。也便是案子侦查人员作出的。有利的一面是对案情了解、了解,晦气的一面是简单带个人片面片面性。而从刑事司法依据的视点加以深化的剖析就不难看出,侦查人员一起又作出对案子起关健、决定作用的依据,显然是不符合刑事诉讼准则要求的。
听讼网小编在多年处理交通闯祸案子司法实践中了解到,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人员在确定事端职责时常常考虑,乃至可以说考虑得最多的是民事补偿问题,也就是说职责确定怎么有利于民事补偿。许多闯祸司机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惜,明知事端职责确定有过错而不肯提出申请从头确定,甘心自己承当与相应的补偿职责乃至刑事职责。
现举这样一个实例:林某驾驭轿车装运石块通过一县级公路时,因车速较慢,一放学回家的小孩欲爬上该车,不小心摔了下来,被车后轮碾压,经抢救无效逝世。林某其时底子不知道有人爬车,交警大队在区分事端职责时,却以该车人货混装为由,确定林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并追查林某的刑事职责,林某并未提出申请职责从头确定。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经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承认林某不应负事端的首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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