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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下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将免征契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4:03

近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告诉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三种景象房子土地权属改变免征契税:①房子、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一切,改变为夫妻两边共有或另一方一切;②房子、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两边共有,改变为其间一方一切;③房子、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两边共有,两边约好、改变共有比例。契合以上三种景象的,将免征契税。
关于夫妻之间房子土地权属改变有关契税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讨,现将夫妻之间房子、土地权属改变有关契税方针告诉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子、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一切,改变为夫妻两边共有或另一方一切的,或许房子、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两边共有,改变为其间一方一切的,或许房子、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两边共有,两边约好、改变共有比例的,免征契税。
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子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一切改变为夫妻两边共有契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1〕82号)一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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