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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劳动争议5个最新裁判观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18:11
本文系劳作法库依据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邹坚贞《北京市三中院发布2014-2015劳作争议年度调查》一文收拾,特此对原作者表明称谢!
2015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4-2015劳作争议年度调查,通报了案子的审判调查状况和汇总剖析。在年度调查发布会上,三中院发布了一系列裁判观念,这些裁判观念都是由该院在很多审判实践中概括总结得出,对劳作者及用人单位更好地实行职责,行使权力具有指导意义。
一关于劳作联系的树立
一般劳作者就劳作联系存在的证明职责不宜过于苛刻。《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第六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依据归于用人单位把握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给;用人单位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结果。”关于劳作联系的存在,应由劳作者承当举证职责。
在司法实务中,考虑到劳作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劳作者在举证才能方面处于相对弱势位置,存在举证才能短缺的客观特色,故法院对劳作者的举证职责不宜过苛,应该结合一般劳作者在日常作业过程中留存或搜集的相关依据,比如作业证、作业服、考勤表、荣誉证书、入职挂号表、薪酬付出记载、其他劳作者证言等归纳判别。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缔结
劳作者契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回绝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第2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到期时,有些用人单位不再乐意与劳作者续订劳作合同,要求在第2次劳作合同期满后即停止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则了用人单位应当缔结,或许与劳作者协商共同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景象。依据该规则,在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状况下,劳作者有权挑选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无权挑选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或许停止劳作合同。上述景象下,除非劳作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或许劳作者存在严峻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准则等几种法定状况,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三关于薪酬付出的举证职责
用人单位需对保存期内的薪资发放状况承当举证职责。《北京市薪酬付出规则》第六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拟定本单位的薪酬付出准则;一起第十三条还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薪酬付出周期编制薪酬付出记载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检。
实务中,尽管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一般已在书面劳作合同中约好薪酬标准,但劳作者常常建议其实践薪酬标准高于两边劳作合同约好,并供给银行买卖明细或其他相关依据佐证。假如用人单位对劳作者建议的薪酬标准提出贰言,且该薪酬发放周期处于用人单位薪酬付出记载的保存期间,则用人单位应当就其建议供给依据证明,不然应当承当举证晦气的法令结果。
四关于调岗降薪
调岗降薪归于对劳作合同内容的改变,《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共同,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选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其对劳作者的调岗降薪决议具有合理依据或与劳作者协商共同,不然两边仍应依照原劳作合同实行,用人单位仍应依照原薪酬标准向劳作者补足薪酬。用人单位不能以劳作者对实践下降薪酬待遇未提贰言反推劳作者认可调岗行为,更不能因而以为两边已就下降薪酬标准达到共同。
可是假如因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持续实行的,则用人单位有权在无法达到共同意见的状况下革除劳作联系,但应向劳作者付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关于薪酬中已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约好
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一起约好,薪酬中包含用人单位应当担负的养老、医疗、赋闲等社会保险费,在向劳作者付出薪酬后,用人单位不再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交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请求处理社会保险挂号。该法第六十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员工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状况奉告自己。
依据上述规则,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并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劳作者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关于薪酬中已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约好,并不革除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交纳社保费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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