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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3:42
 王志坚是一名商场经营员,最近商场搞店庆,全场产品打折促销,他们每天四点上班经营、正午不歇息,晚上十点闭店下班。每天作业十八个小时,接连一个多星期。
活动完毕,王志坚提出了加班费的问题,但终究加班费没要出来,店领导却称不满意作业就走人。面临这种状况,王志坚决议将讨要加班费进行到底。但当他计划请求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述时,却发现打官司需求依据,而他手中只要工友的证言和店庆的宣传单。记载他们上班、下班时间的出勤簿等重要依据都在店方手中。那么,在这种状况下,王志坚能打赢官司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规则,在劳作争议纠纷案子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开除、解雇、免除劳作合同、削减劳作报酬、核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而发作劳作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这其间没有把追索加班费列入举证职责倒置的规模。追索加班费一般应以民诉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的一般举证职责分管举证职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依据归于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给;用人单位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结果。有依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供给,假如对方当事人建议该依据的内容晦气于依据持有人,能够推定该建议建立。而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经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九条就讨要加班费的举证职责问题作出了愈加清晰的规则,劳作者建议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现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职责。但劳作者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现实存在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的,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结果。当就加班现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职责。但劳作者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现实存在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的,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结果。当就加班现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职责。
但劳作者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现实存在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的,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结果。当就加班现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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