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0:10戎行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停方法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2006年1月9日 政联〔2006〕1号)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文职人员人事争议,保护聘任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停(以下简称调停),是指聘任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实行聘任合同发作争议时,经当事人恳求,经过聘任单位上一级机关劝导、洽谈,促进两边在相等自愿的基础上达到宽和协议的人事争议处理方法。
聘任单位上一级单位为军区级单位的,一般由聘任单位自行调停。文职人员不愿意调停或许调停无效的,可经过裁定方法处理。
第三条 调停应当遵从及时、公正、合理的准则,以国家、戎行的有关规定和聘任合同为依据,查明现实,辨明职责,说理引导,处理胶葛。
第四条 调停作业依照人事争议触及的内容,由聘任单位上一级机关相应事务主管部分承办。人事争议内容触及多个事务主管部分的,由有关部分一起洽谈处理。
第五条 恳求调停应当在人事争议发作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两边当事人的基本状况、联系方法、争议事项、调停恳求、有关现实和理由等,直接寄往承办部分。
第六条 承办部分接到调停恳求后,应当指定本部分具有必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践作业能力,就事公正正派的作业人员担任调停。
对恳求调停的事由不属于人事争议处理规模的,或许恳求人不属于人事争议当事人的,或许人事争议事项及其对方当事人不明确的,承办部分可不予受理,并于7日内奉告恳求人。
第七条 受理调停恳求后,承办人员应当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听取两边当事人的陈说,讲清有关政策规定,通报调查核实状况,客观公正地提出调停定见,引导两边当事人相等洽谈处理人事争议。
聘任单位由本单位担任人或许托付代理人参与调停。文职人员由自己或许托付代理人参与调停。
第八条 调停达到协议的,应当依据协议内容制造戎行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停协议书,写明两边当事人的基本状况、争议事项、调停恳求、有关现实、调停成果及其他需求阐明的事项,由调停承办人员和两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加盖调停承办部分印章。调停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两边当事人、承办部分各执1份。
第九条 调停协议书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即发作效能。两边当事人应当自觉实行,承办部分应当督促检查争议两边当事人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