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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8:02

在我国,公民的承继权受国家法律的维护。可是,在某些状况下,承继人或许失掉其承继遗产的资历,这便是承继权的损失。假如承继人的行为构成违法,除了在民事上损失承继权外,还应追究其刑事上的职责。
承继法第七条规则,承继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失承继权:
榜首,成心杀戮被承继人的。因为成心杀人是一种严峻违法的行为,因而,不管是杀戮身亡仍是杀而未死,或许预谋杀人而未遂的,都成为损失承继权的原因。
第二,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他承继人的。只需施行了杀戮行为,不管既遂、未遂,都损失承继权。
第三,遗弃被承继人,或许优待被承继人情节严峻的。所谓遗弃,是指承继人关于无劳动才能或不能独立日子的被承继人,负有抚育、搀扶责任并有才能和条件而拒不履行的。所谓优待行为情节严峻,是指承继人从肉体上和精神上对被承继人进行摧残,手段恶劣、后果严峻,形成很坏影响的,不管是否追究其刑事职责,都损失承继权。可是,因遗弃、优待而损失承继权与成心杀戮而损失承继权的状况不同。即便构成遗弃或优待行为中情节严峻的,假如过后确有悔改的举动体现,并且被遗弃人或被优待人生前表明宽恕的,仍可享有承继权。
例如,王某生有一女儿,妻亡后又收养孤儿王小义为养子,并把他抚育成人,参加了作业。女儿结婚后,随老公去外地作业,对白叟时有经济上的协助。小义成年后嗜烟好赌,养父垂暮有病,他不光不加搀扶、照料,反而经常伸手要钱,白叟稍有不满或钱给少时,就口出脏话进行人身凌辱,乃至拳脚相加,并采纳有病不给医治等方法,逼父就范。王某衣食不周,身心遭到危害,致使病况加剧,待女儿赶到,没几天便一命呜呼。死者死后留有五百元存款,没有留下遗言。王小义以儿子自居,想悉数占为己有,为此引起遗产纷争,邻人和居委也为之不平。女儿无法,申述人民法院,法院查明王小义确有遗弃和优待养父的行为,依法判定王小义损失承继权,五百元遗产由王某的女儿承继。
第四,假造、篡改或毁掉遗言,情节严峻的。承继人假造的遗言是无效的,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假如这种行为侵害了缺少劳动才能又无日子来源的承继人的利益,并形成其日子困难的,还要损失承继权。
应该阐明,承继人损失遗产承继权与承继法规则的不分遗产的状况在性质和程度上是有差异的。前者是对承继人民事权力上的强制掠夺,后者是指“有抚育才能和有抚育条件的承继人,不尽抚育责任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承继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状况。它是根据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准则,鼓舞奉养、搀扶白叟,然后作出的关于遗产分配中多分、少分和不分的几种规则中的一种。当然,假如承继人有抚育才能和条件,而不尽抚育责任的行为现已到达遗弃的程度时,就已适用承继法第七条关于损失承继权的规则,而不再归于“不分遗产”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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