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精神病人侵害应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3:44
【案情】孙某,40岁,为精神病患者,长时间游走于县城街头巷尾。2009年10月,黄某与李某在黄某运营的饭馆门口谈天,孙某正好行至此地,无故上前搭讪。黄、李二人未予答理,孙某见状感到愤慨,便对二人进行羁绊。黄李随口正告孙某,孙某肆无忌惮,顺手找来木棍对黄李二人进行追打。李某躲闪不及,被孙某打中背部。后李某为对立孙某追打,到饭馆拿出一板凳砸向孙某,形成孙某三根肋骨骨折。【不合】李某用板凳砸向孙某,形成孙某重伤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第一种定见以为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施行的不法犯罪行为,而孙某为精神病患者,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不确定为犯罪行为,因而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第二种定见以为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危害行为应理解为无合法依据的危害行为,李某的行为应确定为正当防卫;【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本案首要触及两个首要问题,一是李某应不应该反击孙某的危害行为;二是不法危害行为中“不法”的确定。从本案来看,孙某的危害行为现已对黄某与李某二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法令不能强加给李某有必要无极限的躲避孙某的追打;尽管孙某为精神病患者,但李某并不知晓,法令不能强求被危害人判别危害人是否为彻底责任能力人后决议是否采纳对立办法。因而,面临外来暴力危害行为,李某可以对孙某予以反击,然后保护本身安全。《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危害,而采纳的阻止不法危害的行为,对不法危害人形成危害的,归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条中所说到的不法危害不能只是确定为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应当广义的理解为无合法依据的行为,不然面临精神病患者及未成年人等在法令上规定为彻底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的危害行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会彻底暴露在法令控制之外,这同立法意图是相违反的。综上, 本案中李某的对立孙某危害的行为应确定为正当防卫。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叶方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