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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8:33

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运用处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呢?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
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运用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运用和处理,依据《福建省公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社会保障卡项目建造的施行定见》(闽政办 〔2009〕156 号),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集成了运用于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范畴的集成电 路卡(IC卡),以及金融运用方面的电子钱包和磁条账户(借记卡), 具有身份辨认、信息记载、事务查询和金融付出等功能,是持卡人处理 社会保障、医疗就诊及其它公共服务事务的电子证件,是金融结算和支 付的东西。
第三条 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担任制造、发放 和处理,详细制造、发放作业由福建省医疗保险处理中心担任承办。
第四条 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的发放目标为:由福建省医疗保险处理中心担任 经办乡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下驻榕单位的员工、退休人员,以 及灵敏工作人员。其间单位员工、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参保单位统 一贯福建省医疗保险处理中心收取,并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灵敏工作 人员(含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参保人员自己凭有用身份证件到福 建省医疗保险处理中心收取。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发放目标初次领卡(包含现有医保卡替换为社会保障卡和新 增参保人员初次领卡)实施免费。新收取的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的 ,持卡人可自收取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福建省医疗保险处理中心请求免费 替换。
第六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并正确运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自己 运用,不得转借别人运用,也不得持别人社会保障卡冒名处理社会保障 等公共服务事务。一经发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冻住违 规运用的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别人社会保障卡牟取不合法利益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事务经办窗口、省本级定点医疗组织、零售药店等 社会保障卡的运用单位应仔细核对持卡人身份,避免各类诈骗行为的发 生。全社会对违规运用社会保障卡的行为有告发责任。
第八条 持卡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在福建省医疗保险处理中心、省本级定点医疗机 构和零售药店等处布置的读卡终端,查询个人基本信息、账户资金和医 疗消费状况。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持自己有用身份证件及时到福建省医疗保 险处理中心处理书面挂失手续。非作业时间可通过拨打福建省医疗保险 处理中心值勤电话进行挂失,电话号码:0591-87547692或87547702。因 未及时处理挂失手续形成的各种丢失由持卡人自行承当。持卡人一起还 应按兴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向兴业银行相关组织处理银行账户的挂失手续 。持卡人在挂失后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应持自己有用身份证件到福建省 医疗保险处理中心处理免除挂失手续。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或因运用、保管不妥形成损坏的,持卡人应凭自己有用 身份证件到福建省医疗保险处理中心处理补换卡手续,并按物价部门核 定的收费规范交纳制卡成本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和补领卡期间,持卡人在省本级定点医疗组织、 零售药店发作的医疗费用,由持卡人先行垫支,待领到新的社会保障卡 后,持社会保障卡、有用证明资料和收据到福建省医疗保险处理中心办 理审阅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持卡人因逝世、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刊出户籍的,有关单位或持卡人 亲属应及时到福建省医疗保险处理中心处理社会保障卡刊出手续。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电子钱包和磁条账户(借记卡)的申领、运用、查询、挂 失、补换卡、刊出等,按兴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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