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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主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可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3:47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债权债款联系常常会有确保人这个人物,确保人以自己的产业为债款人的债款进行担保。并不是一切的债款人都有才能及时偿还债款,当债款人没有才能清偿债款时,债权人仅申述担保人,主债款人能作为第三人吗?听讼网芜湖律师将为我们答复这个问题,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一、债权人仅申述担保人,主债款人作为第三人能够吗
有观念以为,债权人有权仅申述担保人一人,但主债款人与本案有直接的牵连联系,其也有权参加诉讼,可将其列为第三人。这样既尊重了债权人的处分权,也保护了主债款人的参加权,表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力相等保护的准则。
《民诉法》第八条规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相等的诉讼权力。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应当确保和便当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力,对当事人在适用法令上一律相等。”《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则“对当事人两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尽管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子处理结果同他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的,能够恳求参加诉讼,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定承当民事职责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义务。”《民诉法解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能够恳求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参加诉讼。”
二、担保人不承当担保职责的几种景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
1、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勾结,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
3、主合同债款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而且债权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诈骗、钳制现实的。
假如债款人与确保人一起诈骗债权人,缔结主合同与确保合同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因而给债权人形成丢失的,由确保人与债款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债权人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债款人未能清偿债款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力只申述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偿还债款,而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要求将主债款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保护诉讼的相等准则。更多相关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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