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7:5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安排以外的社会安排或许个人,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行校园及其他教育安排(以下总称民办校园)的活动。
第三条 民办教育工作归于公益性工作,是社会主义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民办校园与公办校园具有平等的法令地位。
民办校园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依法办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活跃鼓舞、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处理的政策,将民办教育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和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民办教育工作开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民办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开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校园的服务、处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责任范围内依法加强对施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训练、职业技能训练的民办校园的服务、处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责任,担任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树立和完善民办校园危险防备机制和应急机制。
第二章 民办校园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民办校园应当契合当地经济社会开展和教育开展的需求,并具有教育法和其他法令、法规规则的条件。
批阅机关应当发布有关民办校园建立的条件、批阅程序、批阅期限,以及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对同意正式建立的民办校园,批阅机关应当颁布办学许可证,并将同意正式建立的民办校园及其规章向社会布告。
民办校园获得办学许可证,应当依照有关的法令、行政法规处理法人挂号,挂号处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民办校园的建立,依照下列权限批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