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违法表现及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4:22当时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首要体现及原因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是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背有关行政法令标准,危害国家利益,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没有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详细体现,品种繁复,方式纷歧。首要可归结为以下三种:
1.实体上的行政违法 首要体现方式有:
(1)主体不合法 即非依法定职权或法定授权而从事行政法令活动。如根据《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费应由城镇人民政府、大街办法处征收,而有的却以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名义征收;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组织的名义发放生育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等。
(2)适用法令法规过错 指因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关于法令法规了解过错或对事实性质确定过错等原因,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过错地征引了法令法规。如,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征引法令法规条文过错,有规章以上的法令标准不适用而适用规章以下的标准性文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子的直接法令根据是法令、法规,规章具有参阅效果)。
(3)乱用行政权 指非因行政管理意图而行使职权,体现为虽在职权范围内,但行使时损公肥私,徇私枉法、武断专横。如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按法定标准,恣意添加或减免;恣意创设收费和罚款名字,在计划生育收费时搭车收费,一起收取教育附加费、上缴提留等费用。
(4)越权行政 即逾越法令赋予的权限和法令手法行使其他行政法令主体的职权。如计划生育部分直接撤消违背计划生育规则的个人或单位的营业执照;对不执行节育办法、不交纳计划外生育费的育龄夫妇强行执行节育办法,强行扣押变卖产业等。
(5)渎职 即依法当为而不为,不实行职责或在实行职责过程中大意草率、严峻不负责任的不作为违法。如明知当事人应当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而不予征收;关于流动人口申领计划生育证明,契合条件却放置不办;以财政赤字、经济效益差为由拒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2.程序上的违法 程序违法,即在行政法令过程中不恪守法定的过程、次序、方式和时限的规则。如,对当事人请求生育证,不按程序规则时刻答复;对当事人进行处分决议前不实行奉告责任;回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说与申辩,及行政法令过程中不制造标准的法令文书,打白条或以口头方式代之等。
3.行政侵权 行政侵权,即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不法侵害别人的产业权利或人身权利,如不合法拘禁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违背计划生育规则当事人或其亲朋的人身自由,破坏当事人的房怀或产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