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耕地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2:10某甲与乙村委会签定了一份土地租借合同,合同约好:乙村委会租借给甲10亩犁地用于建工厂,租期10年,租金为每年3万元。合同签定后,甲在该宗地上建了一家工厂并开端生产经营。但三年后甲不再付租借金。为此乙村委会申述甲,要求甲付租借金。
法院以为:甲乙两边签定的合同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则,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由于乙村委会租借的土地是乡村集体所有的犁地,被告租借后进行工业生产,归于从事非农业建造,改变了土地的用处,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故两边签定的土地租借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