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应该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1:44中外协作挖掘石油天然气怎么交纳企业所得税?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文章,感谢我们阅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协作挖掘石油天然气有关非居民税收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94号):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协作挖掘陆上石油资源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协作挖掘海洋石油资源法令》等相关规则,外国企业(不含实践管理组织建立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下同)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在我国境内协作挖掘石油天然气,凡未依照我国法令建立独立企业的,由协作各方别离交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归于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其分取的协作出产经营所得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则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在按前述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后,该外国企业获得的税后赢利不归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所得,不予扣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与我国境内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经营企业法》在我国境内一起建立中外协作经营企业,由该中外协作经营企业挖掘石油天然气的,不管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则的居民企业。该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应就其获得的石油天然气挖掘所得和其他所得一致交纳企业所得税。作为投资方的外国企业从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分取的税后赢利归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所得,应按有关规则扣缴企业所得税。
三、适用本批复榜首条规则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获得石油天然气挖掘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以及适用本批复第二条规则获得石油天然气挖掘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契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施行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58号)规则条件的,能够享用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