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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看法院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6:50
案子状况:原告:刘某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7月初,原、被告签定钢材购销合同一份,约好由原告为被告供给钢材,被告应于2007年7月20日之前结清悉数货款,不然应承当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榜首次付款时刻是2007年7月28日,属底子违约,自2007年7月21日至2008年8月1日违约金已达1882306元。后经原告屡次催要,被告尚欠原告786296.41元未付,故刘某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恳求判令被告付出原告剩下货款 786296.41元,并按合同约好付出违约金至债款实践实行之日(先核算至2008年8月1日,违约金合计1882306元)。审理成果:法院依据两边供给的依据及庭审状况,对被告尚欠原告786296.41元的现实予以承认,判令被告予以付出。关于违约金,被告提出两边虽在合同中约好了违约金的核算方法,但合同约好的份额过高,应按原告的实践丢失核算,原告的实践丢失可按银行利息核算。法院归纳考虑被告的违约时刻、违约程度、原告的可等待利益、承当债款的才能等要素,酌情确认违约金为80万元。案情剖析:本案中,原告恳求建议按合同约好付出违约金至债款实践实行之日(先核算至2008年8月1日),而经庭审查明截止2008年8月1日,两边合同约好的滞纳金分段核算后总额已为1818617元,远远高于欠款自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的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赔偿额的核算方法。约好的违约金低于构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构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恰当削减。当事人就拖延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关于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法院以为:从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则看,违约金的规则统筹赏罚性和补偿性,将其作为一种违约救助办法,能有用起到促进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运营环境、维护债权人利益和鼓舞当事人活跃从事买卖和经济流通的效果。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关于“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实践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的规则看出,我国法令对违约金条款是能够干涉的,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的差错程度以及对两边利益的衡平,从维护守约方利益和表现公正准则动身,酌情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本案中,两边为实行合同,约好被告应于2007年7月20日之前结清悉数货款,逾期除付出货款外,被告另付原告日3‰的滞纳金。截止原告申述之日,被告已拖欠原告货款长达一年有余,归纳考虑被告的违约时刻、违约程度、原告的可等待利益、承当债款的才能等要素,法院酌情确认违约金为80万元,该数额足以补偿原告的丢失,也表现了对被告严峻违约行为的恰当赏罚。郑州高新区法院 李建涛 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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