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10:48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1996年1月1日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的顺畅推广,现将我局拟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体系事务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履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体系事务办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起归入全国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体系(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体系)的区域(原试点区域:珠海、镇江、鞍山市在外)。 二、防伪税控体系有关事务办理作业,由各级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增值税征收办理的部分担任牵头安排,其他有关部分应活跃合作,一起做好该体系推广中的各项作业。 三、防伪税控体系“金税卡”、“税控IC卡”、“发行金税卡”和“授权IC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办理,省级税务机关担任本地方案和转发作业,地市税务机关担任树立发行体系,建立专人操作,并切实做好安全保管作业。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严厉选户规则,对契合《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中关于允许运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并且常常存在每笔销售额达百万元以上经济事务的企业,方可归入防伪税控体系。选定企业后,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担任向企业下达《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告诉书》(附件一)。告诉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送交企业,作为领购“金税卡”和“税控IC卡”的凭据;第三联送企业所属县级税务机关;第四联送企业所属税务征收机关。 五、专用发票及两卡的出售办理。 (一)企业在接到《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告诉书》后,在告诉规则的时刻内,凭下列证件到地市级税务机关请求领购“金税卡”和“税控IC卡”: 1、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告诉书》; 3、企业经办人身份证。 (二)发行“金税卡”和“税控IC卡”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告诉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的身份证进行仔细审阅,承认无误后,经过发行体系,将企业的称号、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帐号及经办人身份证号码等材料,登录在“税控IC卡”内,初始化“金税卡”和“税控IC卡”。 (三)企业一概凭“税控IC卡”向地市级税务机关领购电脑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售票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与“税控IC卡”上存储的相关材料核实,承认后方可限量出售电脑专用发票。一起将发票的开始流水号及售票时刻登录“税控IC卡”内。 (四)企业应于领卡购票后五日内,将库存原手艺专用发票、电脑专用发票(包含误填报废按规则保存的专用发票),及购票登记簿一起上报税务征收机关缴销。 六、专用发票的开具办理。 (一)企业一概运用防伪税控体系开具专用发票,原手艺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运用。如未经过防伪税控体系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归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分。 (二)企业需求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在契合《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中有关销货退回及讨取折让开具红字发票规则的前提下,改用防伪税控体系开具负数发票,即在“算计”栏以负数表明,价税算计(大写)数前打印“负数”字样。 (三)未归入防伪税控体系的一般纳税人需求开具百万元以上额度专用发票的,一概由地市级税务机关代开。代开时,先由企业填写《代开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请求书》(附件二),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审阅签章后,再由企业向地市级税务机关请求代开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