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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怎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8:36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运送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品从起运地址运送到约好地址,旅客、托运人或许收货人付出票款或许运送费用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则,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缔结旅客运送合同后,即承当了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职责。因而,承运人应当采纳各种办法,保证旅客在运送途中的安全。假如旅客在运送途中发作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从法令性质上来讲,是一种严厉职责,即只需旅客在承运人的运送工具上发作伤亡事端的,承运人都有必要承当损害补偿职责,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旅客伤亡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许旅客本身原因形成的。
对此,《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则。《铁路法》第58条第1款规则:“因铁路行车事端及其他铁路运营事端形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送企业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假如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许因为受害人本身的原因形成的,铁路运送企业不承当补偿职责”。《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则:“因发作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许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进程中的事情,形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职责;可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因为旅客自己的健康状况形成的,承运人不承当职责”。
承运人承当补偿职责的原因是旅客的损害。所谓损害,不只包含旅客身体的损害,还包含旅客的逝世及所着衣服的损毁。旅客所受的损害有必要发作在承运人的承运进程中,承运进程一般指旅客进站检票和出站验票之间,关于航空运送,是指发作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许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的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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