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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能否进行复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20:53
近年美国时不时对我国部品进行推销的查询,一般状况下,都是以推销的罪名对我国相关产品征收反推销税,现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影响了相关工业的开展。那么相关工业的企业对反推销能否进行复审呢?听讼网为我们回答。
一、反推销能否进行复审
答案必定是能够的, 依据WTO协议,反推销复审是反推销查询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在采纳反推销办法后的一守时刻或必定条件下,好坏关系方有权恳求查询机关进行行政复审,查询机关也可自动建议行政复审。所谓反推销行政复审便是查询机关对自己所做出的有关反推销办法进行再次检查的准则。经过复审,查询机关能够及时对采纳的有关办法施行后呈现的新状况做出新的决议方案,以维护好坏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二、反推销行政复审内容
行政复审一般发作在反推销办法施行一段时刻今后,而由有关好坏关系方向进口方主管机关恳求行政复审。依据1994年反推销守则的规矩,假如一项进口产品经反推销查询,并被确认征收反推销税或承受价格许诺,在经过一段合理时刻后,进口方查询机关可自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恳求,对征收反推销税或价格许诺是否有必要持续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持续或中止征收反推销税或实行价格许诺。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状况下,自行复审或在终究反推销税的征收现已过了一段合理时刻后,应提交证明复审必要性的必定信息的任何好坏关系方的恳求,复审持续纳税的必要性。好坏关系方有权恳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需求持续征收反推销税以抵消推销,如撤销或改动反推销税,则危害是否有或许持续或再度发作,或一起复审两者。
也便是说,行政复审首要就三个方面内容向主管机关恳求要求对原反推销案子从头进行检查:
1、是否有必要持续征收反推销税以抵抗推销;
2、假如撤销或改变税额危害会持续存在仍是能够防止;
3、对上述两个方面一起进行检查。因为这种检查由原主管机关进行,因而这种检查也就称之为行政复审。
也便是说行政复审也首要针对施行反推销办法三个构成要件来进行检查,一是关于推销的改变;二是关于危害的改变;三是关于因果关系改变。不管是推销发作了改变,仍是危害发作了改变,因果关系的改变都有必要对征收反推销税进行复审,不然对有关好坏关系方也是不公平的。
三、反推销行政复审的本质条件和程序
1、本质条件
反推销行政复审的本质条件是客观状况的改变,其间首要是推销状况和危害状况的改变,具有这些改变之一则可要求复审。
(1)推销的改变
榜首、推销添加。进口产品被采纳反推销办法今后,假如出口商的出口价格下降,就必定使推销幅度大于本来反推销查询的成果,此刻答应许国内工业要求主管机关从头核算推销幅度。
第二、推销削减。推销削减后,也应当答应好坏关系人恳求从头审议,但关于推销少能否引起反推销行政复审不合较大。
第三、推销消失。假如出口商中止推销行为,则征收反推销税的客观根底不复存在,假如进口方主管机关持续按照本来确认的推销幅度征收反推销税对出口商是不公平的,答应许好坏关系人恳求复审,可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随意以价格的改变为理由来影响反推销办法的正常施行,反推销法一般对行政复审的提起作时刻约束。
第四、汇率改变。世界市场上汇率大幅改变导致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在国内的销售价格比较发作改变。
(2)危害的改变
1)危害削减。因为进口数量削减,进口价格进步,或许因为经济复苏而导致国内工业危害削减。
2)危害消失。跟着反推销办法的施行,进口产品价格进步或许削减了数量,然后抵消了因推销而给国内工业形成的危害。
3)危害是否持续或重现。当证明危害并不至于持续或重现时,反推销主管机关才可中止或改变课征的反推销税。好坏关系方有权要求主管机关就撤销或改变课征反推销税是否会导致危害的持续或重现予以检查。关于危害是否持续或重现,只能由当事人进行恳求或进口方主管机关依职权进行复审。
2、反推销行政复审的程序
(1)发动程序
行政复审能够经过两种方法发动。
一是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状况下,自行复审,这是主管机关按照职权进行的行政复审。
二是终究反推销税的征收经过一段合理时刻后,好坏关系方恳求进行行政复审。以这种方法提起复审的好坏关系方应提交证明复审必要性的依据。如撤销或削减反推销税,危害不或许持续或再发作。
(2)依依据规矩提交依据
不论是主管机关按照职权自动提起的行政复审仍是好坏关系方恳求进行复审,都必须具有的确的依据,并按法定规矩搜集、提交依据。
(3)期限约束
期限约束包含提起复审的时刻约束和复审时刻约束,主管机关按照职权建议的行政复审与由好坏关系人恳求进行行政复审的提起时刻约束不一样。关于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审时刻没有清晰的约束,主管机关以为正当时就能够进行。而好坏关系人恳求进行的行政复审,则应在终究反推销税征收之后的一段合理时刻内。但不管是主管机关建议的复审或好坏关系人恳求的复审,其复审期限自决议复审之日起12个月内。复审期间,不阻碍反推销办法的施行。
(4)反推销行政复审的首要类别
榜首,期中复审,是指反推销办法履行一段时刻后,主管机关对是否应持续履行反推销办法进行检查。因为这种复审是在征收反推销税的5年期限内进行的,因而一般称之为期中复审。任何有好坏关系的当事人均能够提出这种检查要求,但应提交必要进行检查的的确材料。反推销主管部门也可按照职权自动进行期中复审。期中复审的成果或许是撤销纳税或价格许诺,也或许加剧、减轻纳税或价格许诺的条件。
第二,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即反推销办法履行5年期满时,当局对反推销办法是否应按期中止进行检查。期终复审的立案应有充沛的依据证明反推销办法中止后,持续存在推销和危害的或许性。
第三,新出口商复审,所谓新出口商,是指在反推销查询期内未向进口国出口过被查询产品的出口商和生产商。
四、新出口商恳求复审一般应具有三个条件:
1、与遭到反推销查询并遭到反推销办法制裁的产品或出口商及生产商都没有联络;
2、在反推销查询期间没有向进口国出口;
3、能够经过买卖合同证明出口或出口方案是在反推销查询完毕后开端的。
假如读者有关于反推销行政复审的法律问题,能够到听讼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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