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的专利侵权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3:56互联网上的专利侵权涉及到的统辖和履行问题现已让人们头痛不已,而在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时实体法的适用也面临着应战。
同等准则适用的困扰
在专利侵权的判别准则中,同等准则的运用经过几十年的开展已趋老练。可是,同等准则首要适用于针对机械、化学或组合物的侵权确认上,关于商业办法和计算机软件专利来说,因为存在许多不确认要素,其适用性遭到质疑。
首要,许多商业运营理念在传统的形式中现已被广泛运用,很多在先商业办法的存在,关于将这些“在先技能”经过计算机软件运转在互联网上而构成的专利来说,是否与那些“在先技能”构成了同等。根据日本专利局的检查规范只是将传统商业办法软件化是归于“十分简单的创造”,不具有创造性。可是,因为“在先技能”材料的缺少,或许在检查中不能发现问题,而让这样的专利请求极易取得经过,这会给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埋下许多危险,很多的商业办法专利人在运用自己的专利时极易落入到与“在先技能”的本质同等的规模。
其次,依照日本的“本质不同”的判别规范,在商业办法软件专利中很难确认哪一部分是本质部分。以一个经过计算机软件来完成的“最小库存量办理办法” 的专利来看,它或许有三个创造点:一个是最小库存量办理的idea,一个是完成这样的idea 的软件程序program,还有一个可以经过计算机运转的控制系统system。假如将专利的本质部分放在idea 上,那么今后任何运用这样的idea 的 软件办法都落在了同等准则的规模里,乃至是不同的软件完成办法。可是假如将创造的本质部分放在控制系统上,日后其他同类的创造就很简单逃避掉同等准则的运用。至于本质部分是软件的话,最终的判别极有或许落在逻辑-次序-安排的判别上。现在的问题是,大部分商业办法软件专利请求人期望将本质部分锁定在idea上,从而会形成同等准则运用的众多。
第三,因为美国在一起名为“Festo”的专利侵权案中做出的判定与传统的“同等准则”相悖,美国最高法院现已提审该案,也使得“同等准则”适用的标准尚不确认。在美国的判定中的定论是:无论是出于自愿仍是其他任何原因,专利请求人所进行的与权利要求修正有关的技能特征日后不得再有平等侵权的建议。或者说,平等准则的运用办法不再调查专利请求人怎么修正其技能特征或元件而弹性维护权利人,而转向判别某一争议的技能特征或元件是否被修正从而使权利要求的规模缩小。当权利要求的规模一旦在请求进程被缩小后,权利人再无建议平等准则的地步。如此下来,只需被控侵权产品和办法没有构成字面侵权,就有很大程度脱节侵权职责。而在商业办法和计算机软件专利中专利请求人会更多遭遇到“制止反悔”的抗辩。跟着“在先技能”材料库的完善以及检查员本质的进步(具有技能与经济等多重布景),商业办法创造的检查会越来越严厉,请求人或许会一次又一次的修正请求文本缩小维护规模以期取得专利,假如Festo案的判定定论建立,恐怕商业办法软件专利维护的新一轮大战又将开端――这或许是商业办法专利权人为争得实践维护而进行的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