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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及其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16:34
[案情]2002年5月10日,经县国土资源局及建设局赞同,晨东供销社对其围墙进行修理。北围墙方案高度为3.2m2,修理过程中,遭北邻梅某阻挠。阻挠理由:梅家距供销社北墙仅一米,假如将原为1.1m的围墙加高为3.2m,不只影响梅家一楼通风采光,并且影响二楼阳台的运用。2002年12月,晨东供销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3年6月撤回申述。因在修理围墙过程中遭梅某再次阻挠,晨东供销社于2003年7月4日再次申述,恳求法院判令梅某中止阻碍行为。2003年9月18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梅某不得阻挠。9月29日,梅某以本月刚知道复议权和复议机关为由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1月24日县政府作出复议决议,吊销了国土局、建设局的赞同定见。晨东供销社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梅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议。[不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了三种两种不同定见。第一种观念以为:《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则,好坏联系人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并未赋予好坏联系人独自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力,故本案梅某不能独自提起行政复议,原告的恳求应予支撑。  第二种观念以为:梅某作为好坏联系人能够独自提起行政复议,但梅某至迟在第一次民事诉讼时就已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则,超越了60天的行政复议恳求期限,故县政府的复议决议应予吊销。第三种观念以为:梅某作为好坏联系人,独自提起行政复议契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则,且复议期限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及复议权、复议机关之日起算。梅某9月份才知道复议权和复议机关,于9月29日恳求复议并未超越60日复议恳求期限,故原告的恳求应予驳回。[分析]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理由如下:一、梅某具有独自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历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以为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恳求,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恳求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恰当性检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一种法令准则。据此,有资历提起行政复议的应为行政相对人。内行政法理论中,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令联系中与行政主体相敌对的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安排。行政相对人又可分为直接相对人和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目标,其权益遭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答应、行政给付的恳求人等。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目标,其权益遭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答应联系中其权益或许遭到答应行为晦气影响的与恳求人有好坏联系的人等。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直接相对人习惯地称为行政相对人,而将直接相对人称为好坏联系人。本案中,晨东供销社向县国土资源局及建设局恳求修理围墙,二行政主体是否赞同的行为与晨东供销社的权益有直接联系,故晨东供销社为本案的行政相对人。梅某的房子与晨东供销社的围墙相邻,假如晨东供销社的北围墙依赞同的3.2m建成,则不光梅某一楼的采光、通风遭到影响,并且有或许影响二楼阳台的运用,依据与晨东供销社的相邻联系,二行政主体的赞同行为与梅某的利益发生好坏联系,故梅某为本案的好坏联系人。依前所述,晨东供销社以其行政相对人的位置获得恳求复议的主体资历,而依据行政复议理论,好坏联系人只要以第三人的身份才干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本案遇到的实际问题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晨东供销社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在这种情况下,好坏联系人梅某能否独自提起行政复议?对此,法令没有明确规则。通说以为,第三人内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令位置,他不依附于恳求人或被恳求人,享有与恳求人根本相同的复议权力。据此能够以为,已然好坏联系人参加到现已开端的行政复议中去后享有与恳求人相同的复议权力,那么,当行政相对人不恳求复议时,好坏联系人相同能够独自提起行政复议。换个视点说,假如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好坏联系人独自提起行政复议,则行政复议准则纠正违法或不妥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合法权益的意图就难以实现。因而,前文关于行政复议概念中所称的"行政相对人"应作广义的了解,即既包含直接相对人,也包含直接相对人。这样梅某依法获得独自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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