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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没有权处分房产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23:30
核心内容:夫妻一方有权处置房产吗?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结合事例进行解说夫妻一方无权处置房产的法律知识,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事例介绍:
2001年魏某某以成本价从其单位购得一套房子,房子的产权挂号在魏某某名下,房子一向处于租借状况。2003年1月魏某某的妻子吴某将房子私自卖给高某。因夫妻联系恶化,意欲离婚之时魏某某发现房子现已被出卖,遂于10月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高某腾退房子。
庭审中,魏某某供给了房子的《房产一切证》。高某供给了购房款收据,收款人为吴某,并陈说“买房没有与魏某某直接联络,是入住后发现产权证挂号在魏某某名下,之后也没有向魏某某建议要求处理产权过户手续”。
终究,法院判定王某将房子腾空交与魏某某。
律师剖析:
本案诉争房产获得于魏某某与吴某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归于夫妻一起一切的产业。尽管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因日常日子需求而处理夫妻一起产业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议”,但本案中对房子的处置,价值严重,已不归于日常家事的规模,需求夫妻两边一起决议。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八十九条规则,“在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好心、有偿获得该项产业的,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丢失,由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人进行补偿。”
庭审根据中只要收款人为吴某的收款条,吴某也未供给魏某某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高某在知道产权人是魏某某后也未向魏某某建议产权过户,没有得到魏某某的追认,高某在此案中不归于好心第三人,且房子为不动产,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应当进行挂号,未经挂号,不发生物权效能。
因而吴某处置房子的行为是无效的,高某寓居此房子没有合法根据,法院判定高某腾退房子,支撑了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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