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1:33世界银团借款的担保指的是以确保银团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人职责的实行或清偿为意图的确保行为,它是借款人对银团借款参加行供给实行债款的特别确保,是确保债款完成的一种法令手段,是银团参加行是否乐意供给借款的重要条件。
1.担保的法令性质。一般来说,银团借款担保的法令性质是环绕它与借款协议的联系从属性仍是独立性、债款的承当是第一性仍是第二性职责、偿付是无条件仍是有条件的等问题的一系列规则。清晰担保的法令性质是规范担保人及其借款当事人权力和职责的根底。对担保的法令性质的确定在世界上阅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阶段:
(1).传统意义上的担保以为,担保具有以下法令特征:①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和弥补性。所谓从属性指的是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承当着和借款合同规模和规范相同的职责,确保人和借款人享有相同的抗辩权,确保人的确保职责跟着借款人的主债款的消除而消除。所谓弥补性指的是在确保合同的法令联系上,确保人是第二债款人,只需当主债款人即借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确保人才有职责承当付款职责,并且关于借款人来说,只需在对借款人的产业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抵债时,才干要求担保人承当清偿职责。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②担保合同项下确保人所承当的职责是第二性的付款职责,这和补偿担保书中的担保人所承当的第一性付款职责不相同。③对价是此类担保的根底。
(2).现代意义上的担保以为,担保是不依附于根底合同而建立的独立合同,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①担保是一项独立的许诺,一经签署,担保人就向债款人做出了一种补偿确保,只需债款人能满意担保书的实行条件,担保人就必须实行偿付职责,这种偿付职责不依赖于根底合同而独立存在。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则:“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这一规则赋予当事人自行洽谈,约好担保合同性质的权力,只需在当事人约好不清晰或没有约好担保合同性质的情况下,才依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的定性准则来处理。 ②担保人在这种独立的担保中往往要承当无条件的担保职责和第一性的付款职责,排除了传统担保中担保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债款人未能实行其债款时,只需债款人可以供给担保合同规则的书面索陪文件,担保人就应承当偿付职责,而无须等先行处理借款人的财物仍不足以实行职责之后再向担保人提出索付,除非担保人有足够的依据证明,债款人的要求具有显着的欺诈性,不然担保人无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