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收受他人赠送给单位的门面房后卖出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21:28
在有的公司由于办理不善所以造成了有些有位置的人,常常运用自己职位上面的便当来施行违法,比如说把公司的产业进行一个赠与行为,那么对方接到了赠送的门面房,然后有卖出的话会构成怎样的违法?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收受别人赠送给单位的门面房后卖出
xxx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该公司项目司理李某某签定工程承揽协议,由李某某运用二建公司的修建资质手续个人开发友好区站前路东侧两栋二层的经济适用住宅楼,李某某向二建公司交纳办理费。1999年10月工程竣工后,李某某向二建公司交纳了办理费。2000年3月27日,二建公司又与李某某签定补充协议,由李某某向二建公司交纳290,000.00元资质运用费。200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将其开歌厅时借用李某某的一户门市房以130,000.00元的价格卖给孙敏后,李某某找到蒋某说:“假如二建公司不向我要这290,000.00元,并且平帐,除了这户的130,000.00元我不向你要,别的我再给你一户门市房。”蒋某找到在二建公司任司理的被告人黄某(蒋某的姐夫)说:“李某某说这290,000.00元收的不合理,就别收了,李某某给你和我每人一户楼。”在蒋某的屡次劝说下,黄某赞同不收李某某290,000.00元资质运用费,李某某又送给蒋某一户门市房。黄某将此房以100,000.00元的价格卖出,二被告人别离将售房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赃物已被检察机关收缴。
行为人构成何种违法
本文以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理由是,二被告人并吞的售房款不是二建公司一切的公共产业,而是李某某个人一切的产业,被告人黄某在任二建公司司理期间,运用职务的便当,伙同被告人蒋某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所以,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受贿罪科罪。
贪婪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与贪婪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之便施行的牟利违法,都具有不尽职性与贪利性的两层特征。
确定受贿罪的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送礼。当事人送礼时是否有清晰请托事项,受礼人是否也予以许诺的,或许受礼人是否明知会有请托事项,假如有即具有“权钱交易”的实质。二是受礼人为送礼人获取的利益是不合法利益。本案二被告人并吞的售房款是二建公司一切的公共产业仍是李某某个人一切的产业是定性的要害。尽管证人马士民、于振学、王晓辉、谢燕均证明未售出的六户门市房是盈余部分,有三户给二建公司,二建公司托付李某某出售,李某某将售房款交给二建公司290,000.00元、马铁民亦证明二建公司分得三户门市房作为赢利分红、孙华亦证明未卖出的六户门市房是盈余部分的现实,但因没有清晰约好哪三户房子归于二建公司,协议上对此也没有清晰,因而,无法确定李某某送给二被告人的门市房便是约好给二建公司三户之中的二户,因而,应确定黄某和蒋某收受的门市房是归于李某某个人一切的产业,而不是公共产业。且从李某某证明看,李某某送给二被告人每人一户门市房的片面意图是为了不交290,000.00元资质运用费,并且已向被告人蒋某阐明,被告人黄某明知李某某的请托事项,在同蒋某别离收受李某某送给其的门市房后不向李某某收取290,000.00万元资质运用费,具有“权钱交易”的实质和为别人获取不合法利益的性质。因而,被告人黄某在任二建公司司理期间,运用职务的便当,伙同被告人蒋某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了不合法利益,完全符合受贿罪特征,应以受贿罪科罪处分。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对方的这种行为一般状况现已构成了受贿罪,到时候直接会开除自己的职务,并且自己是归于的国家公关人员的话,就会贪婪来进行处分了,到时候肯定是需要把一切的不合法所得上交的,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