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6:24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矩
第一条 为了标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行为,促进电网公平、无轻视敞开,确保电力买卖正常进行,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安稳运转,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电力监管法令》,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规矩所称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包含电力并网争议和电力互联争议。电力并网争议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达不成并网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买卖正常进行的争议;电力互联争议是指电网企业之间达不成互联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买卖正常进行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安排(以下简称电力监管安排)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遵从合理、合法、公平、高效的准则。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或许危及电力系统安全安稳运转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影响的,电力监管安排应当采纳办法避免影响扩展。
第四条 电力监管安排作业人员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毋忝厥职,依法办事,公平廉洁,不得使用职务便当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电力并网争议由电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担任处理;未建立城市监管办公室的,由所在区域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担任处理。本区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并网争议由电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担任处理。跨区域的或许在全国范围内有严重影响的电力并网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担任处理。
电力互联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担任处理。跨区域的或许在全国范围内有严重影响的电力互联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担任处理。
第六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网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发作电力并网互联争议,两边当事人应当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任何一方能够恳求电力监管安排处理。
第七条 发电企业或许电网企业恳求电力监管安排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提交书面恳求书,并按照被恳求人人数提交恳求书副本。
恳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名字、职务;
(二)争议详细事项;
(三)详细的处理恳求、现实及理由;
(四)相关依据材料及其目录。
第八条 电力监管安排收到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恳求书后,应当对恳求书的内容进行开始查看,按照下列规矩处理:
(一)契合本规矩第二条、第五条规矩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决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诉当事人,并将恳求书副本送达被恳求人;
(二)不契合本规矩第二条、第五条规矩的,不予受理,书面告诉恳求人,并阐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电力监管安排发现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网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发作电力并网互联争议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电力监管安排进行核对,对契合本规矩第二条、第五条规矩的,应当受理,并自决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诉当事人。
第十条 被恳求人应当自收到受理告诉之日起10日内向电力监管安排提交答辩书和有关依据材料。
电力监管安排按照本规矩第九条受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告诉之日起10日内向电力监管安排提交书面陈说和有关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安排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能够组成争议处理小组。
争议处理小组详细担任联络两边当事人,促进两边当事人定见沟通,安排必要的调查研讨和论证会,提出和谐定见和判决议见以及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安排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查明现实,充沛听取两边的定见,查看当事人供给的书面材料和有关依据。必要时,电力监管安排能够安排当事人彼此质证和争辩,也能够依法进行调查、查看或许核对。
电力监管安排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研讨确认两边当事人的首要不合,促进两边当事人环绕首要不合交换定见。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安排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进行和谐,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依据法令、法规和规章,提出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和谐定见。
第十四条 当事人承受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和谐定见的,电力监管安排应当制造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和谐定见书,争议处理停止。
当事人应当依据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和谐定见书签署并网调度协议或许互联调度协议。
和谐应当自争议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结。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不承受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和谐定见的,和谐完结。电力监管安排应当自和谐完结之日起15日内作出判决。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安排作出判决,应当制造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判决书。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判决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和职务;
(二)争议的事项、理由和恳求;
(三)判决确定的现实和适用的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四)判决成果;
(五)不服判决成果的救助途径和法定期限;
(六)作出判决的安排称号、印章和日期。
第十七条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判决书应当自电力监管安排作出判决后10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情况复杂的,经当事人恳求或许电力监管安排以为必要,能够依据争议的不同类型,约请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电力技能、经济、法令方面的专家,举办专家论证会。每次论证会约请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专家论证会作出的定论或许争议处理方案,应当作为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和谐定见或许判决决议的依据。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电力监管安排作出判决前,能够自行依法达成协议,并报电力监管安排存案。
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视为吊销恳求,争议处理停止。
第二十条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判决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规矩的时限内实行。逾期不实行的,由电力监管安排责令实行,并向社会发布;拒不实行的,电力监管安排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力监管安排作出的判决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不恪守有关规章、规矩的,依据《电力监管法令》第三十一条的规矩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回绝或许阻止电力监管安排及其从事监管作业的人员依法实行监管责任,或许供给虚伪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文件、材料的,依据《电力监管法令》第三十四条的规矩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安排作业人员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矩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标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行为,促进电网公平、无轻视敞开,确保电力买卖正常进行,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安稳运转,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电力监管法令》,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规矩所称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包含电力并网争议和电力互联争议。电力并网争议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达不成并网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买卖正常进行的争议;电力互联争议是指电网企业之间达不成互联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买卖正常进行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安排(以下简称电力监管安排)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遵从合理、合法、公平、高效的准则。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或许危及电力系统安全安稳运转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影响的,电力监管安排应当采纳办法避免影响扩展。
第四条 电力监管安排作业人员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毋忝厥职,依法办事,公平廉洁,不得使用职务便当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电力并网争议由电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担任处理;未建立城市监管办公室的,由所在区域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担任处理。本区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并网争议由电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担任处理。跨区域的或许在全国范围内有严重影响的电力并网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担任处理。
电力互联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担任处理。跨区域的或许在全国范围内有严重影响的电力互联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担任处理。
第六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网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发作电力并网互联争议,两边当事人应当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任何一方能够恳求电力监管安排处理。
第七条 发电企业或许电网企业恳求电力监管安排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提交书面恳求书,并按照被恳求人人数提交恳求书副本。
恳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名字、职务;
(二)争议详细事项;
(三)详细的处理恳求、现实及理由;
(四)相关依据材料及其目录。
第八条 电力监管安排收到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恳求书后,应当对恳求书的内容进行开始查看,按照下列规矩处理:
(一)契合本规矩第二条、第五条规矩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决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诉当事人,并将恳求书副本送达被恳求人;
(二)不契合本规矩第二条、第五条规矩的,不予受理,书面告诉恳求人,并阐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电力监管安排发现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网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发作电力并网互联争议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电力监管安排进行核对,对契合本规矩第二条、第五条规矩的,应当受理,并自决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诉当事人。
第十条 被恳求人应当自收到受理告诉之日起10日内向电力监管安排提交答辩书和有关依据材料。
电力监管安排按照本规矩第九条受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告诉之日起10日内向电力监管安排提交书面陈说和有关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安排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能够组成争议处理小组。
争议处理小组详细担任联络两边当事人,促进两边当事人定见沟通,安排必要的调查研讨和论证会,提出和谐定见和判决议见以及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安排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查明现实,充沛听取两边的定见,查看当事人供给的书面材料和有关依据。必要时,电力监管安排能够安排当事人彼此质证和争辩,也能够依法进行调查、查看或许核对。
电力监管安排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研讨确认两边当事人的首要不合,促进两边当事人环绕首要不合交换定见。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安排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进行和谐,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依据法令、法规和规章,提出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和谐定见。
第十四条 当事人承受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和谐定见的,电力监管安排应当制造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和谐定见书,争议处理停止。
当事人应当依据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和谐定见书签署并网调度协议或许互联调度协议。
和谐应当自争议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结。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不承受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和谐定见的,和谐完结。电力监管安排应当自和谐完结之日起15日内作出判决。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安排作出判决,应当制造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判决书。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判决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和职务;
(二)争议的事项、理由和恳求;
(三)判决确定的现实和适用的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四)判决成果;
(五)不服判决成果的救助途径和法定期限;
(六)作出判决的安排称号、印章和日期。
第十七条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判决书应当自电力监管安排作出判决后10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情况复杂的,经当事人恳求或许电力监管安排以为必要,能够依据争议的不同类型,约请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电力技能、经济、法令方面的专家,举办专家论证会。每次论证会约请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专家论证会作出的定论或许争议处理方案,应当作为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和谐定见或许判决决议的依据。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电力监管安排作出判决前,能够自行依法达成协议,并报电力监管安排存案。
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视为吊销恳求,争议处理停止。
第二十条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判决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规矩的时限内实行。逾期不实行的,由电力监管安排责令实行,并向社会发布;拒不实行的,电力监管安排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力监管安排作出的判决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不恪守有关规章、规矩的,依据《电力监管法令》第三十一条的规矩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回绝或许阻止电力监管安排及其从事监管作业的人员依法实行监管责任,或许供给虚伪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文件、材料的,依据《电力监管法令》第三十四条的规矩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安排作业人员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矩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