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超出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7:14问题:住宅公积金超出部分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假如交纳,能否告诉相关的文件号?
答复: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宅公积金缴存方针的告诉》大政办发 [2007] 166号规则:
一、老员工的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持续履行单位、员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能够恰当进步缴存份额,但最高不得超越单位、员工各15%。单位或员工的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超越12%的,对超越部分按有关规则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依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宅制度改革加速住宅建造的告诉》 (大政发〔1999〕66号),以进步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方式发放住宅钱银补助的新员工,可持续履行单位25%、员工15%的缴存份额,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越12%份额的部分需在其住宅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归于住宅钱银补助。大连开发区员工持续履行单位18%、员工14%的缴存份额,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越12%份额的部分需在其住宅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归于住宅钱银补助。
各区市县新、老员工界定规范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则履行。
三、员工的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薪酬规范、最高不得超越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5倍。缴存基数超越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3倍的,对超越部分缴存的住宅公积金按有关规则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依据《大连市当地税务局关于清晰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大地税函[2007]44号规则:单位和个人超越规则份额和规范缴付的住宅公积金,应将超越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薪酬、薪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