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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承担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0:29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这一规则清晰了用人单位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时应承当的法律职责。
《劳作合同法》的这一规则是该法的一个亮点。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详细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职责。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后,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责任,但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并不实行这一责任,也没有法律职责的规则,致使《劳作法》的规则形同虚设。该条规则处理了这一难题,清晰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就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弦外之音,用人单位不是总延迟着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吗,那好,你只需舍得出钱,你就延迟着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吧。实际上,用人单位不缔结劳作合同便是为了多抓取一些赢利,假如反而要拿出更多的钱,信任用人单位会肉痛的。
其二,不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法律职责。与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法律职责相同,用人单位只需违背《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也要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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