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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的授信条件和押品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5:41
动产质押的授信条件和押品条件
依据《担保法》的规则,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在仓储单位存入的货品作质押,并由仓储单位承当对该货品的仓储保管、冻住职责而由借款人向银行进行融资供给担保的一种授信方法。
一、借款人请求处理动产质押授信应具有的根本条件:
(1)借款人有必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其注册地和首要运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事务运营区域以内;
(2)已在我行开立根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事务来往(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关于预期运营远景很好,并可给我行供给较大归纳收益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3)各项运营目标契合我行一般授信危险操控要求;
(4)能及时、完整地供给我行需求的各项授信材料;
(5)愿与我行及与我行协作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二、质押项下货品应具有下列条件:
(1)有必要是不易损耗,不易价值降低的,易于长时间保管,具有较强变现才能;
(2)一切权清晰,仓储货品系借款人一切;
(3)货品规范清晰,便于核算且市场价格安稳,动摇小;
(4)产品合格并契合国家有关规范;
(5)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品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不得处理质押;
(6)仓储货品有必要处理包含盗抢险、火险在内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榜首获益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险费由出质人交纳;
(7)法令、行政法规制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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