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诉讼代理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23:43一 法定诉讼署理人概述
(一)法定诉讼署理人的意义和适用规模 依据法令的直接规则而发作的诉讼署理,称为法定诉讼署理。按照法令规则获得并行使诉讼署理权的人,称为法定诉讼署理人。法定诉讼署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法令上建立的一种署理准则。
(二)法定诉讼署理的特色 法定诉讼署理与托付诉讼署理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色:
1.署理权发作的根底特别。法定诉讼署理之所以发作,既不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毅力,也不是依据署理人的毅力,而是依据法令的规则。
2.署理的目标特别。法定诉讼署理是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建立的一种诉讼署理准则,因而,法定诉讼署理人只能署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3.署理人的规模特别。即法定诉讼署理人的规模只限于对被署理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其他人不能担任法定诉讼署理人。
(三) 法定诉讼署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异同点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署理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相同点在于:
其一,两者的署理权或代表权都是依据法令的规则发作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毅力。其二,两者都以被其所署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
其三,两者行为的结果均归属于被署理或被代表的当事人,而不由署理人或代表人承当。
不同点在于:
其一,发作的根底不同。法定诉讼署理人的署理权发作于亲权和监护权;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发作于职务上的职权与责任。
其二,署理或代表的目标不同。法定诉讼署理人署理的目标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目标是法人。
其三,实行责任的时刻不同。法定诉讼署理人只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实行署理责任,并且还须以被署理人在此期间无诉讼行为能力为条件;法定代表人一直代表法人实行责任,不论是否发作诉讼。
其四,法定诉讼署理人不能被其所署理的当事人替换;法定代表人能够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替换。
其五,法定诉讼署理人与其所署理的自然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署理与被署理的联系;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署理与被署理的联系,法人是拟制的,其权力能力有必要经过法定代表人来表现。
二 法定诉讼署理人的署理权限和诉讼位置
(一)法定诉讼署理人的署理权限 法定诉讼署理人既能够署理当事人处置诉讼权力,也能够署理当事人处置实体权力。法定诉讼署理人所为的全部诉讼行为,均应视为被署理人自己所为的诉讼行为,与被署理人自己所为的诉讼行为发作平等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