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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人可以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4:18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的行为对债务人形成危害,即有保全债务的必要,债务人能够作为代位权人,可是作为代位权人之后是否能够成为实行人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代位权人能够直接改变为请求实行人吗”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代位权人能够直接改变为请求实行人吗
民诉法中没有规则在请求实行人没有停止或逝世时可直接改变请求实行人的明文规则,即一般代位权人不能够直接改变为请求实行人。
【事情经过】
某化工公司与某运送公司签订了一运送合同,约好将价值25万元的化工产品交由运送公司运至上海。化工公司为该车货品向某稳妥公司投保了货品险。运送途中不小心翻车,货品坠入河中,形成丢失13万元。化工公司便要求运送公司补偿,未果,遂向法院申述,运送公司被判定补偿丢失13万元。判定收效后,运送公司并未实行赔款责任,化工公司遂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在进入实行程序后,稳妥公司按稳妥合同的约好向化工公司理赔了13万元,化工公司遂向法院声明将其对运送公司的债务悉数转让给稳妥公司。稳妥公司遂向法院请求,要求改变为请求实行人,持续对运送公司强制实行。
第一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向化工公司理赔后,依稳妥法的规则而享有对运送公司求偿的权力,但稳妥公司与被实行人的联系并不等同于化工公司与被实行人的联系,稳妥法仅是赋予了稳妥公司的代位权,该权力能否完成还有待于诉讼来承认,故应经过诉讼后稳妥人才干向法院请求实行,而法院不应将稳妥人列为请求实行人。
第二种定见以为,能够将稳妥公司改变为请求实行人,直接实行被实行人产业。其理由为:民诉法规则了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停止,没有承认权力责任人的,应该裁决中止实行,现在权力承受人(即稳妥公司)现已承认,实行理应持续进行,即应答应稳妥公司作为请求实行人直接进入实行程序。
【法令解读】
笔者附和第一种定见。
民诉法中没有规则在请求实行人没有停止或逝世时可直接改变请求实行人的明文规则,尽管规则了请求实行人停止或逝世可由权力人或继承人持续参加,但本案中化工公司并未停止,故不行适用该条的规则,因而第二种定见是不对的。
建立稳妥的意图是为了避免投保人的危险,一旦稳妥事端发生后,投保人有权取得稳妥合同约好的理赔款,一起,投保人对致害人也有索赔的权力,当然,投保人也可把索赔的权力在得到理赔款后转让给稳妥人,此即稳妥法中的代位权。这是一种债务,致害人可对此予以抗辩,抗辩的内容包含债务转让是否建立、债务金额的多少等等,也就是说,该债务有待于经过诉讼程序才干予以承认。尽管本案中对被实行人补偿13万元是不争的现实,但仍应以另行诉讼的方式承认,而不能人为地掠夺原被实行人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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