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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取保还是在公安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2:48
检察院,是拘捕办法的同意机关,假如犯罪嫌疑人的确契合拘捕条件的,并无特殊状况的,能够同意拘捕。同意拘捕后,当事人能够请求取保候审。那么,检察院批捕后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取保仍是在公安局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拘捕后,应当在公安局处理取保候审,契合条件就能够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四)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实行,依据公安部《规则》第87条、第88条的规则,公安机关决议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告诉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实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议取保候审的,应当差异景象处理:担任实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资料后,对采纳确保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实行;对采纳确保金确保的,及时告诉被取保候审人交纳确保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实行。详细实行的派出所应当实行下列责任:监督、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恪守有关规则;监督确保人实行确保责任;被取保候审人违背响恪守的规则及确保人未实行确保责任的,及时奉告决议机关。
在取保候审实行过程中,假如被取保候审人违背有关规则,应当依据状况处理,即没收确保金的部分或悉数,并差异景象,责令具结悔过、从头交纳确保金、提出确保人或改变强制办法。对没收确保金的,经审阅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并签发《没收确保金决议书》;没收确保金的决议,应在7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责令其在《没收确保金决议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族、法定代理人等宣告并要求其签名或盖章。回绝签名盖章的,在没收决议书上注明。
对没收确保金的决议,被取保候审人能够在5日内要求复议,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复核。通过规则期限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告诉指定的银行没收确保金,按规则上缴国库。确保人违背有关规则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议对确保人罚款。假如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议取保候审的,要将没收确保金、罚款的决议及实行状况及时告诉原决议机关。假如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背有关规则,在免除取保候审的一起,应将确保金交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交还确保金决议书》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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