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大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20:44
怎么确认合同实行地统辖法院——合同实行地统辖权总结大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合同没有实践实行,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19、购销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址有约好的,以约好的交货地址为合同实行地;没有约好的,依交货方法确认合同实行地;选用送货方法的,以货品送达地为合同实行地;选用自提方法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实行地;代理邮寄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法送货的,以货品发运地为合同实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践实行地址与合同中约好的交货地址不共同的,以实践实行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20、加工承包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但合同中对实行地有约好的在外。
21、产业租借合同、融资租借合同以租借物使用地为合同实行地,但合同中对实行地有约好的在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承受出资一方首要责任实行地为合同实行地。
24、合同的两边当事人挑选统辖的协议不清晰或许挑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统辖的,挑选统辖的协议无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确认统辖。
二、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好不清晰,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
(三)实行地址不清晰,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实行;交给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责任一方所在地实行。
榜首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好的地址交给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许约好不清晰,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
(一)标的物需求运送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给榜首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求运送,出卖人和买受人缔结合一起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址交给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应当在出卖人缔结合一起的经营地交给标的物。
榜首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实行地址,按照当事人约好;当事人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供电设备的产权分界处为实行地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认经济纠纷案子统辖中怎么确认购销(生意)合同实行地问题的规则。【公布日期】19960912 【施行日期】19960912
(注:相关部分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削减案子统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对确认购销合同实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则: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约好实行地址的,以约好的实行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清晰约好实行地址的,以约好的交货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合同中约好的货品抵达地、到站地、检验地、装置调试地等,均不该视为合同实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了实行地址或交货地址,但在实践实行中以书面方法或两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其他方法改变约好的,以改变后的约好确认合同实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法改变原约好,或许改变原合同而未触及实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好确认实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实行地址、交货地址未作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或许虽有约好但未实践交给货品,且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子,均不依实行地确认案子统辖。
本院曾经有关购销合同实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共同的,以本规则为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确认告贷合同实行地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怎么确认告贷合同实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现答复如下:
合同实行地是指当事人实行合同约好责任的地址。告贷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钱银。告贷方与告贷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好别离承当贷出金钱与归还告贷及利息的责任,告贷方与告贷方所在地都是实行合同约好责任的地址。按照告贷合同的约好,告贷方应先将告贷划出,然后实行了告贷方所应承当的责任。因而,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应确认告贷方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
此复。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怎么确认统辖问题的复函
(1994年7月15日 法经(1994)171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津高法字第69号《关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仅实行了定金约好,没实行合同约好的其他责任,应怎么确认统辖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在合同当事人仅实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好,而未实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下称《定见》)第18条、第19条的规则确认为“实践实行”。《定见》中的“实践实行”,关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践实行了交货责任。因而,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发生合同纠纷,应按照《定见》第18条的规则确认统辖的人民法院。
此复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挑选统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冀法经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假如当事人约好挑选上述罗列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统辖的,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4条的规则,该挑选统辖的协议无效;假如当事人约好挑选上述罗列以外的人民法院统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则的规模,也应确认该约好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认统辖的根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合同没有实践实行,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19、购销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址有约好的,以约好的交货地址为合同实行地;没有约好的,依交货方法确认合同实行地;选用送货方法的,以货品送达地为合同实行地;选用自提方法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实行地;代理邮寄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法送货的,以货品发运地为合同实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践实行地址与合同中约好的交货地址不共同的,以实践实行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20、加工承包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但合同中对实行地有约好的在外。
21、产业租借合同、融资租借合同以租借物使用地为合同实行地,但合同中对实行地有约好的在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承受出资一方首要责任实行地为合同实行地。
24、合同的两边当事人挑选统辖的协议不清晰或许挑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统辖的,挑选统辖的协议无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确认统辖。
二、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好不清晰,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
(三)实行地址不清晰,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实行;交给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责任一方所在地实行。
榜首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好的地址交给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许约好不清晰,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
(一)标的物需求运送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给榜首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求运送,出卖人和买受人缔结合一起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址交给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应当在出卖人缔结合一起的经营地交给标的物。
榜首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实行地址,按照当事人约好;当事人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供电设备的产权分界处为实行地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认经济纠纷案子统辖中怎么确认购销(生意)合同实行地问题的规则。【公布日期】19960912 【施行日期】19960912
(注:相关部分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削减案子统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对确认购销合同实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则: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约好实行地址的,以约好的实行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清晰约好实行地址的,以约好的交货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合同中约好的货品抵达地、到站地、检验地、装置调试地等,均不该视为合同实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了实行地址或交货地址,但在实践实行中以书面方法或两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其他方法改变约好的,以改变后的约好确认合同实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法改变原约好,或许改变原合同而未触及实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好确认实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实行地址、交货地址未作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或许虽有约好但未实践交给货品,且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子,均不依实行地确认案子统辖。
本院曾经有关购销合同实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共同的,以本规则为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确认告贷合同实行地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怎么确认告贷合同实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现答复如下:
合同实行地是指当事人实行合同约好责任的地址。告贷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钱银。告贷方与告贷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好别离承当贷出金钱与归还告贷及利息的责任,告贷方与告贷方所在地都是实行合同约好责任的地址。按照告贷合同的约好,告贷方应先将告贷划出,然后实行了告贷方所应承当的责任。因而,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应确认告贷方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
此复。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怎么确认统辖问题的复函
(1994年7月15日 法经(1994)171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津高法字第69号《关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仅实行了定金约好,没实行合同约好的其他责任,应怎么确认统辖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在合同当事人仅实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好,而未实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下称《定见》)第18条、第19条的规则确认为“实践实行”。《定见》中的“实践实行”,关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践实行了交货责任。因而,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发生合同纠纷,应按照《定见》第18条的规则确认统辖的人民法院。
此复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挑选统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冀法经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假如当事人约好挑选上述罗列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统辖的,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4条的规则,该挑选统辖的协议无效;假如当事人约好挑选上述罗列以外的人民法院统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则的规模,也应确认该约好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认统辖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