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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信用证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7:33

【无追索权】无追索权信用证
凡选用无追索权信用证(Without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在信用证中应载明“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以示清晰。
无追索权信用证系指出口商签发“对出票人免责”(Drawn without Recourse)字句的跟单汇票,若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或议付银行不得向出票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换 言之,议付银行不得要求出票人交还所垫之款额,所遭丢失只由议付银行承当。
各国家或区域的商业界和银行界中对选用无追索权信用证签发“对出票人免责”的跟单汇票持有不同的了解和作法,其原因有三:
其一、凭信用证项下签发的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与凭契约规则的非信用证方法所选用汇票(Draft)作为付出手法,两者相提并论,导致了不同的了解和作法。
其二、各国家都公布了本国收据法,从整体来看,条款及其内容大体一致。各国公布的收据法,一般来讲都参照或引用了1882年英国的收据法(Bill of Exchange Act. 1882),对收据所下的界说,亦的确存有差异和不同之处, 例如:
日本的收据法第9 条第 2 项规则,无追索权的汇票是无效的,并声明不允许选用无追索权的汇票。
英国银行所属设在亚洲各国的银行称东方银行(Eastern Bank),和其他国家的银行对不行吊销无追索权的信用证的了解是只对出票人无追索权,他们以为选用“不行吊销无追索权”为标题,仅为夺目而用。
在欧洲大陆、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凭无追索权信用证作为交给方法,仅要求开单据,不要求只需汇票,他们以为单据,所列内容已满意付出的要求,故此点与众国不同。在非洲一些国家都有不同的作法,应在实务中予以留意。
其三、当今的国际贸易实务中,约有170多个的国家和区域,遵循跟单信用证一致常规(1993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处理信用证事务。故UCP第10条明文规则,受益人按信用证的规则,签发以开证申请人或以开证银行(兼付款银行)或以保兑银行为付款人即期或远期汇票,实行付款,一经付款,就不得向出票人或合理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即无追索权。换而言之,议付(Negotiation)与付款(Payment)的首要差异在于议付银行若因单据不符而不能向开证银行回收金钱时,可向出口商追索,而付款银行一经付款,收据不管发现任何问题,亦不得向出口商予以追索,即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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