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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11:5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公益救助性捐献税前扣除方针及相关办理问题的告诉》,对公益救助性捐献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针及相关办理问题予以标准和清晰。该告诉自2007年1月8日起履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告诉中清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挂号办理条例》和《基金会办理条例》的规则,经民政部分同意建立的非盈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契合有关规则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分承认后,纳税人经过其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献,可按现行税收法令法规及相关方针规则,准予在核算交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分同意建立的非盈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献税前扣除资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承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同意建立的非盈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献税前扣除资历由省级财税部分进行承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存案。承受公益救助性捐献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
告诉清晰,请求捐献税前扣除资历的非盈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有必要具有九个条件:
——致力于服务全社会群众,并不以盈利为意图;
——具有公益法人资历,其产业的办理和运用契合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
——悉数财物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一切;
——收益和营运节余首要用于所创设意图的工作活动;
——停止或闭幕时,剩下产业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盈利安排;
——不得运营与其建立公益意图无关的事务;
——有健全的财政会计制度;
——具有不为私家投机的安排机构;
——捐献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非盈利公益性安排的分配,也没有对该安排产业的一切权。
一起,具有捐献税前扣除资历的非盈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有必要将所承受的公益救助性捐献用于税收法令法规规则的规模,即教育、民政等公益工作和遭受自然灾害区域、贫困区域。
此次下发的告诉特别强调,主管税务机关应安排对非盈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承受公益救助性捐献运用情况的查看,发现非盈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存在违背安排规章的活动,或许承受的捐献金钱用于安排规章规则用处之外的开销,应对其承受捐献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撤销其现已承认的捐献税前扣除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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