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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问多次才交代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05:16
2014年4月12日,某市某劳保用品厂员工刘某,使用其在借用搭档王某摩托车进程中私配的钥匙,盗得王某的新摩托车躲藏,乘机转卖。王某报案称案发前刘某借用过他的摩托车,而保安员张某反映曾看见一位卷发青年从厂内骑出了一辆摩托车。
当地派出所依据刘某是卷发、且借过王某摩托车,以为其形迹可疑,将之带至派出所盘查,刘某其时谎报不知情,没有告知。但从派出所回家后他心里不安,于次日将摩托车自动退还给了失主王某。当派出所干警再次诘问刘某时,其告知私配了王某一把摩托车钥匙,但称将钥匙交给了一个朋友。
14日晚,干警又一次将刘某从厂里带至派出所,刘某这次照实告知了自己独自作案盗取王某摩托车的悉数犯罪现实和详细作案进程,经提取赃物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500元。4月15日,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对刘某决议立案侦办并予刑事拘留。之后,刘某一向供认不讳。
不合定见:关于刘某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不合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不能确认自首,由于失主证明案发前刘某借用过他的摩托车,保安员张某证明见到一名卷发青年从厂内骑出一辆摩托车,刘某的发型正好是卷发,阐明刘某告知前派出所已把握了必定的头绪;此外,刘某不是自己自动到派出所告知的,而是被干警带去盘查告知的;终究,刘某经盘查三次才照实告知,不应当确认为自首。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当确认自首,由于派出所把握的两点头绪尚不能足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承受警方三次盘查中自动退赃、告知警方未把握的悉数罪过,归于“形迹可疑型”自首。
法令咨询专家赞同第二种定见:
1.刘某的行为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自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刘某在警方没有把握其犯罪现实、自己没有被采纳强制措施和遭到侦办讯问的状况下,因形迹可疑承受警方盘查教育后自动退还了赃物、连续自动告知悉数罪过,归于自动告知司法机关没有发觉的罪过。
2.刘某的行为契合自首的客观要件。本案刘某被警方列为排查目标的理由有二:一是刘某于案发前借用过失主摩托车;二是保安员张某反映的状况。而这两处疑点与该盗窃案并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络,不足以证明刘某是犯罪嫌疑人,只标明刘某“形迹可疑”,具有不确认性,其时警方对犯罪嫌疑人是谁、一人所为仍是几人作案、作案手法是什么、被盗赃物去向如多么系列犯罪现实彻底不清楚,故在第一次盘查后让刘某回厂持续上班,本案悉数现实都是刘某自动告知的。
3.刘某的行为契合自首的片面要件。警方于4月12日至14日对刘某先后进行了三次盘查,都发生在立案侦办前,刘某其时还不是犯罪嫌疑人,其经公安干警教育和心里思想斗争后,终究在盘查阶段挑选了自动退赃、自愿告知,且其后来口供一向安稳,没有翻过供,契合自首人真挚悔罪心思。
4.刘某的行为是警方侦破此案的条件。警方第2次盘查是以刘某自动退赃为条件的,案子侦破是经过刘某的自动告知才完结的。如刘某在承受第一次盘查回家后不自动退赃,在几回盘查中一直拒不告知盗车现实那么仅凭上述两点置疑不行能对其立案侦办和采纳强制措施,此案不行能顺畅侦破乃至无法侦破,不能由于刘某在第一次盘查中没有照实告知就否定其在盘查阶段自动告知警方没有把握悉数罪过的根本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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