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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获得非工伤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2:56
农民工集体的最大特色便是流动性,这种流动性对现有的法律帮助体系提出了应战,单独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其亲属又在客籍请求法律帮助。如安在法律帮助资源有限状况下最大极限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成为法律帮助组织应该考虑的问题,河源市法律帮助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急受援人所急,想受援人所想,活跃联络中山市法律帮助处。在中山市法律帮助处的高度重视和处理下,满意解决了农民工跨市请求、处理法律帮助的难题,真真正正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东源县黄田镇黄田村农民李振华(男,汉族,1957年10月出世),梁桃仙(女,汉族,1962年11月出世)的大儿子李伟波(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世)于2007年6月开端在中山市大和鞋业时装百货广场打工,于2008年2月6日加班到晚上12点,7日(阴历大年初一)上午被发现在宿舍逝世,其家族与雇佣方就其补偿方面洽谈不成,无法达到协议。李振华是乡村低保目标,卧病在床,家境好不容易,于2008年3月3日向河源市法律帮助处请求予以法律帮助。
河源市法律帮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帮助法令》第十四条规则和《广东省法律帮助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则,因当事人是我市农民工,但补偿义务对方当事人在中山市,河源市法律帮助处主任吴燊荣了解这一状况后因此主张当事人向河源市法律帮助处提出请求,考虑到受援人长时间卧病在床,处理此事的是其小儿子即死者弟弟年岁又小在中山市举目无亲,要处理好此事比较困难,吴主任急受援人所急,想受援人所想,马上向中山市法律帮助处杨蔼城主任致电进行交流。本着便民准则,河源市法援处经审查受援人经济困难等相关资料后,向中山市法律帮助处宣布转办函。
中山市法律帮助处接到河源市法律帮助处的转办函后非常重视此案,即指使曹小琼律师承办本案。经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受援请求人的有关资料,以为本案属非工伤逝世待遇补偿。通过向受援相对人中山市大和鞋业时装百货广场老板批注利害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大极限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中山市法律帮助处曹小琼律师的尽力,受援人与中山市大和鞋业时装百货广场老板张某达到补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补偿李伟波(死者)爸爸妈妈(受援人)各项补偿款54500元。一宗非工伤逝世待遇补偿帮助案子仅20天总算画上了满意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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