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母对离异女婿隐瞒“婚前财产”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7:41[案情]
肖某(18周岁)于1988年高考落榜后即外出打工。1991年末他用自己打工赚来的钱在吉水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6万元。之后,肖某认识了唐某的女儿唐丽(20周岁),两边很快确立了爱情联系,并于1992年2月在其打工的邻近租了一套房间开端以夫妻名义揭露同居。
1993年1月唐丽生下一男孩。1995年5月1日两边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2000年12月,唐丽因发现肖某有外遇,即与肖某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就夫妻共同产业切割、小孩抚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2002年11月,唐丽发现肖某离婚时隐秘了婚前在吉水县城所购的商品房一套,故诉至法院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在法院未开庭审理此案之前,唐丽因车祸于2003年2月逝世,故法院裁决间断诉讼。2005年1月,唐某配偶诉至法院要求承继唐丽生前未予切割的商品房比例。
[不合]
此案中,一审法院就肖某与唐丽离婚时隐秘的其婚前所购商品房应否作为夫妻共同产业再次切割,唐某配偶对此产业是否有承继权,有三种不同观念:
一是以为肖某所购商品房依法应属其婚前个人产业,因而唐丽之爸爸妈妈对此商品房没有承继权。其理由是,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8条已规则,“一方的婚前产业为夫妻一方的产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说(一)》第19条规则:婚姻法第18条规则为夫妻一方的一切的产业,不因婚姻联系的接连而转化为夫妻共同产业。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故肖某婚前所购商品房不因其婚姻联系的接连而转化为夫妻共同产业。
二是以为肖某与唐丽挂号成婚未满8年,其婚前所购商品房应属其个人产业,唐丽无权共享,其爸爸妈妈唐某配偶的承继权更无从谈起。其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定见》(以下简称《离婚处理产业定见》)中的有关规则,两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已满8年,对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能够视为夫妻共同产业;如不满8年,则不能对其婚前房产视为夫妻共同产业。唐丽与肖某自1995年5月1 日挂号成婚始至两边于2000年12月协议离婚时止未满8年的夫妻联系,故肖某婚前所购商品房不该视为夫妻共同产业,唐某配偶因而也不享有承继权。
三是以为肖某与唐丽尽管自挂号成婚始至两边协议离婚时止夫妻联系存续其期间未满8年,但两边自1992年2月始就以夫妻名义揭露租房同居日子,且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至两边挂号成婚时止,已有3年多的同居日子时刻,这段时刻可确定两边为实事婚姻联系,再加上两边自1995年5月1日挂号成婚至 2000年12月协议离婚时止,已有5年多的夫妻联系,这样,两边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接连核算就有8年多的时刻,故肖某婚前购买的商品房通过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同产业,切割后,唐某配偶对其女儿唐丽的遗产比例有合法承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