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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15:56
【案情】
李女士与胡先生于2009年9月在鹤山市民政局处理离婚,两边在《》里约好:夫妻婚后共同产业、坐落鹤山市沙坪镇某小区房子一套(价值10万元)产权归胡先生一切,胡先生补偿该房子一半价值折价5万元给李女士。2010年2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胡先生付出离婚款5万元。胡先生辩称该5万元金钱已付出给李女士,但未能供给依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离婚协议合法有用,被告对其建议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证明已付出补偿款5万元给原告,故对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终究判定被告付出离婚协议书约好的5万元产业切割款给原告李女士。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
本案离婚协议是两边在相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的,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故合法有用,应受法令保护。依据《民事诉讼依据若干规则》的规则,被告对其建议负有举证责任,但因被告未能举证,故其建议得不到法院支撑,被告应依协议约好付出5万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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