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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加女友名,分手被讨10万保证信用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5:50

【事例】小潘和丹丹于2004年上大学时相识、相恋。2010年10月为预备成婚,小潘的母亲陈某出资16万元购买了一套住宅,小潘为了表明对女友丹丹的爱,在购房时加上了丹丹的姓名,随后二人在银行办理了按揭借款,由小潘母亲陈某归还月供。2011年年末两边发生了对立导致分手。在将还贷责任人改变为小潘一人的情况下,丹丹表明乐意抛弃房子产权,能够由于丹丹参加办理了房子的银行按揭,银行不同意改变还贷责任人。丹丹曾和小潘洽谈,将该房让给她,遭拒绝后。现在这套房产按揭悉数还完还要二十多年,丹丹忧虑这期间假如小潘如不能如期还款,自己很可能会进入银行的黑名单,此外对自己未来再次购房和家庭生活也会发生负面影响。故丹丹坚持要求该房的所有权,不然就要男友承当违约责任,并付出信誉保证金10万元。小潘以为,这套房子是为成婚所预备的,加上女友的姓名应视为对婚约的赠与,现婚期无望,自己对女友的房产赠与就应吊销,自己是这套房产仅有的产权人,女友仅仅加名,其并没有尽过还款责任,就不应该享有权力。两边争执不下,小潘一纸诉状将旧日的恋人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法院以为,原告小潘诉请案由与案情不符。通过庭审查询,原、被告两边基本上认同了该套房产是由原告母亲陈某出资购买并归还月供,故不能以吊销赠与合同为定案案由,该案归于房子所有权权属胶葛,理应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对两边进行了法令释名,原告母亲自愿作为原告的保证人参加案子的调处,通过屡次调停,最终三次总算达到一致:房子归属原告;原告和保证人陈某有必要于在五年内提早付清在银行的按揭款,如原告和保证人不能如期付出上述按揭款或对被告形成不良信誉记载,有必要在违约时一次性付出被告10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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