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4:38
为加强审判监督,标准再审立案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结合审判实践,拟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标准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听讼网小编收拾如下,一同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标准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许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以为契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议或判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令规则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 当地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担任下列案子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契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许再审改判,契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担任下列案子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契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许再审改判,契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为确有必要的,能够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以为契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能够决议或判定再审。
第五条 再审请求人或申述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再审或申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再审请求书或申述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请求再审或申述的现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定书、判定书等法令文书,通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定书或判定书;
(三)以有新的根据证明原裁判确定的现实确有过错为由请求再审或申述的,应当一起附有根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根据复印件或许相片;需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根据头绪。
请求再审或申述不契合前款规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检查。
第六条 请求再审或申述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检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检查处理的请求再审或申述,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检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检查处理后仍坚持请求再审或申述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检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或申述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述,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议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许未被采信的根据,或许推翻原科罪量刑的;
(二)首要根据不充分或许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首要现实根据被依法改动或吊销的;
(四)据以科罪量刑的首要根据自相对立的;
(五)引证法令条文过错或许违背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则适用失效法令的;
(六)违背法令关于溯及力规则的;
(七)量刑显着不妥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子公平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子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停的再审请求,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再审:
(一)有再审请求人曾经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根据,或许推翻原裁判的;
(二)首要根据不充分或许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首要现实根据被依法改动或吊销的;
(四)就同一法令现实或同一法令关系,存在两个彼此对立的收效法令文书,再审请求人对后一收效法令文书提出再审请求的;
(五)引证法令条文过错或许适用失效、没有收效法令的;
(六)违背法令关于溯及力规则的;
(七)调停协议显着违背自愿准则,内容违背法令或许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别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子公平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子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述,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述的;
(二)有新的根据或许改动原裁判的;
(三)首要根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首要现实根据被依法改动或吊销的;
(五)引证法令条文过错或许适用失效、没有收效法令的;
(六)违背法令关于溯及力规则的;
(七)行政补偿调停协议违背自愿准则,内容违背法令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别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子公平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子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子的申述人在惩罚履行结束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述,应当受理;超越两年提出申述,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或许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则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述,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归于疑问、杂乱、重大案子的。
不契合前款规则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顺便民事案子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述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根据证明民事部分显着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补偿才能的在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子的再审请求人或申述人超越两年提出再审请求或申述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不契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请求或申述,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子的再审请求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按照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账程序审理的案子;
(二)人民法院判定吊销判定判定和判定不予履行判定判定的案子;
(三)人民法院判定、调停免除婚姻关系的案子,但当事人就产业切割问题请求再审的在外。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许经两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请求再审或申述案子,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请求人或申述人提出新的理由,且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则第七、八、九条规则条件的,以及刑事案子的原审被告人或许被宣告无罪的在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许复查驳回的案子,再审请求人或申述人仍不服提出再审请求或申述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原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曾经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则与原意见不一致的,按原意见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标准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许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以为契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议或判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令规则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 当地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担任下列案子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契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许再审改判,契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担任下列案子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契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许再审改判,契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为确有必要的,能够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以为契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能够决议或判定再审。
第五条 再审请求人或申述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再审或申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再审请求书或申述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请求再审或申述的现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定书、判定书等法令文书,通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定书或判定书;
(三)以有新的根据证明原裁判确定的现实确有过错为由请求再审或申述的,应当一起附有根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根据复印件或许相片;需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根据头绪。
请求再审或申述不契合前款规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检查。
第六条 请求再审或申述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检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检查处理的请求再审或申述,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检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检查处理后仍坚持请求再审或申述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检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或申述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述,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议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许未被采信的根据,或许推翻原科罪量刑的;
(二)首要根据不充分或许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首要现实根据被依法改动或吊销的;
(四)据以科罪量刑的首要根据自相对立的;
(五)引证法令条文过错或许违背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则适用失效法令的;
(六)违背法令关于溯及力规则的;
(七)量刑显着不妥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子公平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子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停的再审请求,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再审:
(一)有再审请求人曾经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根据,或许推翻原裁判的;
(二)首要根据不充分或许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首要现实根据被依法改动或吊销的;
(四)就同一法令现实或同一法令关系,存在两个彼此对立的收效法令文书,再审请求人对后一收效法令文书提出再审请求的;
(五)引证法令条文过错或许适用失效、没有收效法令的;
(六)违背法令关于溯及力规则的;
(七)调停协议显着违背自愿准则,内容违背法令或许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别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子公平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子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述,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述的;
(二)有新的根据或许改动原裁判的;
(三)首要根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首要现实根据被依法改动或吊销的;
(五)引证法令条文过错或许适用失效、没有收效法令的;
(六)违背法令关于溯及力规则的;
(七)行政补偿调停协议违背自愿准则,内容违背法令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别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子公平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子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子的申述人在惩罚履行结束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述,应当受理;超越两年提出申述,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或许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则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述,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归于疑问、杂乱、重大案子的。
不契合前款规则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顺便民事案子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述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根据证明民事部分显着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补偿才能的在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子的再审请求人或申述人超越两年提出再审请求或申述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不契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请求或申述,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子的再审请求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按照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账程序审理的案子;
(二)人民法院判定吊销判定判定和判定不予履行判定判定的案子;
(三)人民法院判定、调停免除婚姻关系的案子,但当事人就产业切割问题请求再审的在外。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许经两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请求再审或申述案子,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请求人或申述人提出新的理由,且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则第七、八、九条规则条件的,以及刑事案子的原审被告人或许被宣告无罪的在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许复查驳回的案子,再审请求人或申述人仍不服提出再审请求或申述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原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曾经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则与原意见不一致的,按原意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