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果处理农村土地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12:58
不管是城市仍是乡村现在的土地价格都涨的很快,所以土地的主人关于它也会愈加的注重,一些人在乡村因为土地的归属等发作了胶葛,后来闹到了法院恳求法院进行公平判定,法院假如处理乡村土地胶葛?听讼网小编为你细心解说。
乡村土地胶葛首要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假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法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动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揽经营发作胶葛的,两边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处理,也能够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停处理。
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请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乡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的裁定判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申述的,判定书即发作法令效力。
底层乡村土地胶葛案子审理中存在的首要问题
法令是利益奋斗的产品,诉讼则是法令的保证。作为权力救助的最终一道屏障,法院在审理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时却存在许多难言的为难。
1、乡村土地胶葛案子的案由难以精确界定。依据现行的《民事案子案由规则》,现在乡村土地胶葛案子可选择的案由比较抽象,不能精确反映案子本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差异,不利于树立具体的司法计算台帐。应结合乡村土地胶葛问题发作的特色,在案由上精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子胶葛的本质特色,便于正确适用法令。
2、法规不清楚,适用法令难。现在,我国对有关土地的征收、补偿,以及安顿的规则并不全面,现阶段很多增多的征地补偿胶葛处理缺少法令依据。有些触及农地的法令之间存在抵触,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揽合同胶葛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与《乡村土地承揽法》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则的民主议定准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对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农户接连两年弃耕疏弃,应回收发包犁地,这与《乡村土地承揽法》的相关规则显着抵触,法官适用法令难度大。
3、当事人法令意识缺,诉讼程序难。涉农胶葛当事人法令意识和常识相对短缺,他们重实体而忽视对程序的恪守,因为经济等要素,又较少托付专业律师署理诉讼。案子当事人及署理人既不了解,更不能了解现代法令程序,举证才能也一般较差,因而,在审理此类案子时,法官需求更多地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解说法令,辅导举证,乃至还要在不违背《依据规则》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加大依职权调取依据的力度,这增加了程序法适用的难度,延迟了司法功率。
4、标的物特别,权益完成难。此类案子中,首要争议标的物逐个土地是特定物,数量有限,且全县第二轮土地承揽后已将土地悉数发包结束,因而,即便法院判定团体经济组织从头向失地农民发包土地,此类案子的履行亦好不容易。一起,一些征地补偿款胶葛案子,有的村小组以补偿款已发放结束为由回绝从头补偿,胜诉当事人权益难以完成。
处理乡村土地胶葛时分有听讼网律师协助,能够让自己在处理协议上取得更好的协助。
乡村土地胶葛首要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假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法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动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揽经营发作胶葛的,两边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处理,也能够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停处理。
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请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乡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的裁定判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申述的,判定书即发作法令效力。
底层乡村土地胶葛案子审理中存在的首要问题
法令是利益奋斗的产品,诉讼则是法令的保证。作为权力救助的最终一道屏障,法院在审理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时却存在许多难言的为难。
1、乡村土地胶葛案子的案由难以精确界定。依据现行的《民事案子案由规则》,现在乡村土地胶葛案子可选择的案由比较抽象,不能精确反映案子本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差异,不利于树立具体的司法计算台帐。应结合乡村土地胶葛问题发作的特色,在案由上精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子胶葛的本质特色,便于正确适用法令。
2、法规不清楚,适用法令难。现在,我国对有关土地的征收、补偿,以及安顿的规则并不全面,现阶段很多增多的征地补偿胶葛处理缺少法令依据。有些触及农地的法令之间存在抵触,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揽合同胶葛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与《乡村土地承揽法》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则的民主议定准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对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农户接连两年弃耕疏弃,应回收发包犁地,这与《乡村土地承揽法》的相关规则显着抵触,法官适用法令难度大。
3、当事人法令意识缺,诉讼程序难。涉农胶葛当事人法令意识和常识相对短缺,他们重实体而忽视对程序的恪守,因为经济等要素,又较少托付专业律师署理诉讼。案子当事人及署理人既不了解,更不能了解现代法令程序,举证才能也一般较差,因而,在审理此类案子时,法官需求更多地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解说法令,辅导举证,乃至还要在不违背《依据规则》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加大依职权调取依据的力度,这增加了程序法适用的难度,延迟了司法功率。
4、标的物特别,权益完成难。此类案子中,首要争议标的物逐个土地是特定物,数量有限,且全县第二轮土地承揽后已将土地悉数发包结束,因而,即便法院判定团体经济组织从头向失地农民发包土地,此类案子的履行亦好不容易。一起,一些征地补偿款胶葛案子,有的村小组以补偿款已发放结束为由回绝从头补偿,胜诉当事人权益难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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