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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和公房离婚分割问的解决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3:44

经济适用房、动迁安顿房、售后公房等优惠房自身要遭到许多政府部门规章、方针文件的标准和束缚,且与个人的工龄、职务、家庭寓居情况等要素密切相关。离婚时关于优惠房的切割依照以下准则和方法进行:
1、首要判别优惠房是否归于夫妻共同产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产业购买的优惠房应列入夫妻共同产业的规模,而一方用个人产业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便享受了对方的工龄优惠仍归于出资方的个人产业。此刻,就不会发作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产业切割的问题。
2、关于获得房产证的优惠房要区别是彻底产权和部分产权。归于彻底产权的,能够依照一般房产的切割准则进行处理。归于部分产权的,两边只能就归于夫妻共同产业的比例部分进行切割,而且需求寻求作为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定见。
3、假如夫妻两边都不乐意获得优惠房而期望切割房子出售所得的价款,则在出售优惠房时,要受原购房协议的束缚。比方,购房时单位和个人缔结的协议中约好了不起向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出售房子的,须不得违背该协议所约好的条件。
4、关于没有获得房产证的优惠房,两边不能就房产权属的归属进行处理,只能就房子的实践寓居权或承租权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说已对此做了具体规则,可作为处理的根本根据。但笔者以为,该解说中关于“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规则,是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确认的个人婚前产业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的准则相冲突的。故此点不应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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