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1:47江苏省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维护法令
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7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安稳和完善乡村土地承揽经营准则,实在保证农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益,促进农业、乡村经济发展和乡村社会安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人以家庭承揽方法获得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维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和本法令。
以其他方法承揽获得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维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履行。
第三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有权依法承揽由本团体经济安排发包的土地。
乡村土地承揽,妇女与男人享有相等的权力。
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掠夺和不合法约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依法承揽土地的权力。
第四条 对以家庭承揽方法获得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依法施行物权维护。承揽方对承揽的土地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权力,有权自主安排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揽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承揽方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力。
第五条 村规民约应当契合法令、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则。村规民约中侵略乡民土地承揽经营权益的规则无效。
第六条 承揽方应当恪守法令、法规,保持土地的农业用处,不得用于非农建造,不得疏弃;依法维护和合理使用土地,不得给土地形成永久性危害。
鼓舞承揽方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进步农业生产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主管部分(以下简称乡村土地承揽主管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维护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劳作和社会保证等部分按照各自责任,做好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维护的相关作业。
第八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维护所需作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人收取。
第二章 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享有与承认
第九条 未展开土地二轮承揽的当地,应当在本法令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结土地二轮承揽。
制止以区分“口粮田”、“责任田”和村镇规划及其他建造需要等为由不执行农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