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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生子送他人要求抚养权是否获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0:26
案情:
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而共同日子,并孕育一子。孩子出世后,被告将孩子抱给别人收养,没有尽到做母亲的抚育责任。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定该收养联系无效,被告有才能却不尽抚育责任,其要求抚育孩子的建议,不予支撑。现在,该案已收效。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阴历腊月按风俗举办婚礼同居日子。2013年7月,因两边产生矛盾,被告在怀孕5个月时脱离原告回娘家寓居。期间被告与同村乡民李某某配偶口头达到抱养孩子协议。同年12月10日,被告在青海大学隶属医院产下一男孩后,行将孩子抱给了李某某配偶收养,孩子取名李某。2014年11月11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定该收养联系无效。现原告给孩子取名张某某。
湟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作为生爸爸妈妈,对同居后所生男孩,都有抚育的权力和责任。但被告在生育前即与别人口头达到抱养孩子协议,其片面上没有抚育孩子的乐意。在孩子出世后,行将孩子抱给别人收养,被告作为有劳动才能的成年人,未尽到母亲的抚育责任。现原告要求改变抚育联系,自行抚育孩子,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原告的抚育才能,原告的恳求,本院予以支撑。被告有才能却不尽抚育责任,其要求抚育孩子的建议,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则,判定非婚生男孩由原告张某抚育。
法官说法
本案处理的难点便是,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而共同日子,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两边所生的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在本案中,赵某在怀孕期间与乡民李某某口头达到保抱养孩子协议,其片面上没有抚育孩子的志愿。孩子出世后,行将孩子抱给别人收养,相同也没有尽到做母亲的抚育责任。所以被告有才能却不尽抚育责任,其要求抚育孩子的建议,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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