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如何处理房地产项目结算后取得的发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9:26
M房地产公司开发的A项目于2013年竣工,并悉数出售结束。该公司2013年结转开发本钱时,发现未获得悉数建筑工程合同发票,直到2014年10月才获得悉数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时提出,该公司开发本钱中未获得发票部分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该公司财务人员以为,虽然2013年结算本钱时暂缺发票,但2014年没有后续开发项目,2014年获得的发票没有收入与其配比,将相关本钱计入2014年只能构成较大亏本且短期内无法弥补。那么,依照权责发作制准则,该公司2014年获得的发票能否在2013年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企业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以权责发作制为准则,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金钱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金钱现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法令和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关于上述企业来说,虽然2014年获得发票,依照权责发作制准则,应当归归于2013年度的本钱费用,但因2013年未获得发票,但在2014年汇算清缴期前获得的发票,答应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供给有用凭据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践发作的相关本钱、费用,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得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据,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作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弥补供给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据。那么,上述企业2014年获得发票后,能够调整2013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企业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以权责发作制为准则,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金钱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金钱现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法令和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关于上述企业来说,虽然2014年获得发票,依照权责发作制准则,应当归归于2013年度的本钱费用,但因2013年未获得发票,但在2014年汇算清缴期前获得的发票,答应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供给有用凭据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践发作的相关本钱、费用,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得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据,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作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弥补供给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据。那么,上述企业2014年获得发票后,能够调整2013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