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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0:09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总称被稳妥人):
(一)一切企业、乡镇个别经济组织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劳作者。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业人员的养老稳妥基金计征和发放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拟定。
第三条社会养老稳妥实施法定根本养老稳妥、当地弥补稳妥和单位弥补稳妥等多层次的稳妥。政府鼓舞有条件的当地、单位为被稳妥人树立弥补稳妥。
第四条社会稳妥部分主管社会养老稳妥作业,实施系统管理。
第五条社会养老稳妥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法,养老稳妥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稳妥待遇同被稳妥人的缴费薪酬和缴费年限挂钩,并树立合理调理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有必要确保养老稳妥基金的搜集和待遇的给付。养老稳妥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稳妥待遇按国家规则免征税费。
第二章养老稳妥基金的搜集
第七条社会养老稳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稳妥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养老稳妥基金的来历:
(一)单位和被稳妥人交纳的养老稳妥费;
(二)养老稳妥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当地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献;
(七)其他收入。
第九条单位和被稳妥人有必要按规则的规范逐月交纳养老稳妥费。被稳妥人交纳的养老稳妥费悉数计入个人帐户;单位交纳的养老稳妥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他计入社会养老稳妥基金,归于参与社会养老稳妥的整体被稳妥人一起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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