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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8:5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合伙税务师业务所建立及批阅暂行方法〉的告诉(国税发[1999]192号)》的要求。那么上海请求建立业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有哪些条件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建议建立合伙税务师业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规则条件,并依法承当无限职责的合伙人;
(二)至少有3名以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作业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四)运营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五)批阅机关规则的其他条件。
请求建立业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2、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3、具有3年以上在业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历和杰出的职业道德记载;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薪酬等劳动报酬的作业;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批阅机关规则的其他条件。
请求建立业务所应当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送下列资料
(一)《建立合伙税务师业务所请求报告》;
(二)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三)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合伙业务所规章(草案);
(五)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用证明;
(六)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作业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用证明文件;
(八)业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九)批阅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业务所称号,地址;
2、合伙人名字及其住址;
3、合伙人出资的方法,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4、利润分配和亏本分管方法;
5、业务所业务的履行;
6、合伙人的参加,退出的规则及程序;
7、业务所的闭幕与清算方法;
8、违约职责。
请求建立合伙税务师业务所建立的批阅程序
(一)合伙人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请求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到《请求报告》及有关资料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初审结束, 初审赞同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阅;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接到报送的资料于20个作业日内审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议,下发批复文件;
(四)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告诉合伙人.
(五)经同意建立的业务所自接到告诉起20个作业日内,到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取业务所批复文件,并按照规则处理有关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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